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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往已有着官员通奸案例,但“网曝四川绵阳法官与女庭长开房”的新闻想必还是会吸引诸多目光。当然,现在能够断定的只是两人在上班时间违规开房,并不能够判定他们之间是否发生了性关系;况且,传统意义上的“通奸”具有长期固定性特征,对此也须慎用。不过,我也不惜用最暗黑的心思想,即使两人谈论机密案件也不至于挑选宾馆这个地方。
通奸,按照我们通俗的讲法,就是婚外恋。现在法律中并没有“通奸”这个罪名,但是在以往是有着具体的“通奸罪”的。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而随后大多朝代,捉奸在床是可以动用私刑的,这种思维到现在还有沿袭,例如被捉奸后强制游街示众。
就我个人而言,虽然很不耻这种行为,但是我也极反感“通奸”这个词眼,总感觉听着有些粗鄙刺耳,在封建社会有多少追求自由恋爱的行为却被打上“通奸”的罪耻;尤其是再往前推个二三十年,这个词语近乎和“破鞋”相联系在一起,对女性名誉的损伤力更强一些。在现实话语范式中,我很少听到有人讲通奸,只会说“某某道德败坏,不正经,乱跟男(女)人搞”。
如果将“通奸”换置成“婚外恋”,或许大部分人对其愤恨程度就骤然降低。随着所谓“性自由”的泛滥,爱情婚姻关系的利益量化,人们对这种现象逐渐司空见惯;而且坦诚说,在坊间话语姿态中,包养情妇的行为多少要比嫖娼有面子,这意味着你要么有权,要么有钱。在这种态势下,自然对“通奸”的道德批判力度也弱了许多。但不管怎么讲,毕竟公序良俗还在,这种行为始终不会得到正面认可,故对于公务员这类公众怨气较大的群体,一旦发生了这种行为,“通奸”的定性无疑加剧了其“罪恶”的程度。
去年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可以预料的是,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
诚然,在我印象中,“通奸”最早进入中纪委的违纪通报、约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案件,随后“通奸”更是频繁出现在通报上,而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的“通奸”通报、由于其女性身份,更是掀起舆论对“通奸”的一阵热议。那为什么对“通奸”字眼要予以废除呢,依据我的猜测,最起码有着两层原因:一是“通奸”的定述掩盖了实质的权色交易问题,将违纪违法的严峻程度停留在轻率的绯红色意蕴上,这无疑消解了反腐本应有的庄重严肃之义,也容易引起舆论质疑。官员看似与情妇的你侬我侬,实质是权力与肉体的媾和。试想,就雷政富那样的相貌,若是没有手中的权力,年轻貌美的女子怎会甘愿被他压在身下,那场面想想都是醉了。
二如中央党校党史部谢春涛主任的解释,从“与他人通奸”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因此讲,单就这个新闻来说,其主角明显是被“摆了一道”。不过,就两人职业身份看,我倒不觉得存在着明显的上下级关系。换种思维讲:有没有可能双方并不存在着权色交易,而只是单纯的、偶尔的婚外性行为。若此,我们应当怎么看?
倘若两人真的不存在权色交易,只是单纯的、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显然,两人此举并不违法,恐怕也构不成传统意义上的“通奸”。如果按照旧版条例的“通奸”条款,这种行为的党纪处理确然是个难题。说处分吧,却没有针对性具体性的条款;说不处分吧,却显然有着这方面生活作风的问题,民众对此不免会议论纷纷。
新《条例》在修订后的表述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此看,假设新闻中的男女法官确实存在着通奸行为,处分自不必多言,“正当性关系”自将通奸囊括在内;而倘若只是偶尔性行为,尚达不成传统意义的“通奸”程度,按照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着充分的依据对其进行党纪处分。这不免使得民众更好地理解“史上最严党纪”中的“最严”含义,也更好地理解党纪严于国法。
文/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