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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北京、上海、厦门等地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均推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比如北京某小学规定课间10分钟,除了喝水和上厕所,学生不可以出教室,午休时也不能到操场玩;厦门某学校出动小学生干部督导员,对课间“非常规冲跑”的同学进行记名扣分。这些举措被媒体戏谑地称为“课间圈养”。(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由于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非常困难,家校纠纷频繁上演,甚至形成了“闹得越凶,赔得越多”的恶性观念。越来越多的学校为了防止纷争,避免担责,开始实施“课间圈养”。
毫无疑问,“课间圈养”属于粗暴的“一刀切”,既剥夺了孩子自由活动的权利,也不利于学生的体质健康,绝不是规避安全风险的最佳办法。今年6月1日实施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也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来规避体育运动风险。但是,由于法律缺位,学校的权利义务不清,责任界限不明。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可能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校方明知规定会饱受诟病,却仍然推行的重要原因。
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把学校教育责任无限夸大,学生出任何事情,都可以归结于学校教育不力,看管不力。近年来,每当有校园意外事故发生,大家都惯性地对学校这个“无限责任”主体进行声讨,认为首先应该向校方追责。上海一家基层法院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共审结校园伤害案件40件,接近九成案件以教育机构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大多数教育机构因“存在教育管理瑕疵”而被判承担责任并赔款。舆论压力和官司纠纷,让学校不堪重负。于是我们看到,校园课余活动严重缩水,春秋游取消,某些运动会取消,现在连课间外出活动都禁止了。
诚然,当学生受到伤害,家长有权维权。但维权的合理途径是走法律通道,而不是到学校大闹一场,通过施压争取更高的获赔几率。但矛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来处理此类事故,散落在《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例也并不具体,特别是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上模糊不清。
比如《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那么,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证明尽到教育职责,什么强度才算尽到管理责任呢?监护一两个孩子的家长和监护所有学生的学校,两者的管理义务一模一样吗?这些问题都暂时缺少具体的评判标准。由此来看,“课间圈养”也可以说是学校无限责任下的无奈之举。
当然,笔者并不是在为学校制定奇葩校规的行为辩护,无论多么无奈,学校以限制课间活动来降低风险实属消极对策。但任何事情都需要全面分析,不能只关注一方权益。针对校园安全事故,笔者希望能有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出台,让大众对学校的安全责任范围有清晰的认知,让家长、老师、学校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同时,学校需反省教育管理中的疏漏与不足,与家长一起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文/姜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