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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各级财政部门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全力做好资金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尽快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助力湖南打好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
加快资金筹措 加强资金保障
根据湖南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十三五”时期全省将对约80万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实施搬迁,初步估算总投资480亿元左右。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及农户自筹建房资金约80亿元,需通过省级投融资主体筹措资金400亿元。省财政拟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78亿元,专项建设基金筹集资金40亿元,长期政策性贷款筹集资金约28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按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由省国开行和农发行承贷。
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在做好资金承接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等项目统筹推进,将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后续产业。省财政从今年开始扩大市县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的自主权,市县政府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在资金偿还方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采取集中投入、分期偿还的模式。按照事权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场化运作的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对全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主体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为减轻县级还款付息压力,中央和省财政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
加快搭建平台 加强上下对接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批准在省发展集团下设立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投融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需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在现有的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下设立子公司,作为县级项目实施主体,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将会同发改委、扶贫办,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以搬迁贫困人口为主要因素,测算并下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的控制额度。
按照2016年搬迁20万人的计划安排,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将在近期启动相关贷款程序,确保项目资金需求。各县(市区)政府需尽快与县级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抓紧做好与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的对接工作;督促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并注入县级项目实施主体作为项目资本金,为其取得长期政策性贷款创造条件;督促县级项目实施主体与省扶贫公司签订项目借款合同,落实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尽快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加快资金拨付 加强资金监管
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是项目顺利实施、政策尽早见效的前提。省财政要求省扶贫公司原则上应在项目资金到达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各县(市区)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
为切实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省财政厅、县级政府、省扶贫公司、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四方将共同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强化契约精神,防控违约风险。同时,为确保资金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省财政厅拟定《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近期下发。同时,省财政厅明确提出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规范资金管理。县级项目实施主体要将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要对地方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同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省扶贫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财经纪律落到实处。
此外,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将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注入项目资本金和分配政策性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真正做到花钱问效、无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