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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有网友发布了一条视频在微博热传。视频里,几名男子疯狂殴打一个小男孩,不仅用树枝抽打,还将其捆绑起来扔进水洼里。7日下午据广西灵山县通报,6日下午,灵山县公安局接警称:一名男童被怀疑偷窃手机被几个男子殴打,要求派员处置。接报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将涉事5人全部控制。(1月7日《南方都市报》)
最开始看到这则视频时,公众心中的那份怒火迅速被点燃,对于殴打男孩“取乐”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围观者都恨不得动用严酷的私刑,来惩罚打人者。然而,随着事件信息的进一步被披露,当人们知道男孩有可能是因为盗窃被打时,那股原本升起的怒火又迅速被熄灭。
“不管怎样也不能这样打人啊”,这句话成了绝大多数人的心声。公众的这种认知,乍看起来真的很值得欣慰,毕竟法治社会不允许动用私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必须要恪守。换句话说,不管盗窃者再怎么穷凶极恶,也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定罪和处罚,任何公民都无权对其施加惩罚。但舆论的这种认知,却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刚发生不就的村民打死偷狗贼事件,可别忘了,彼时代表舆论声音的可是“打得好”。
但要看到,不管是偷狗贼,还是新闻中这个被打的男孩,就目前公众的认知而言,他们在本质上都是盗窃,令人憎恶。但当他们同样遭到殴打时,人们的反应却截然不同:偷狗贼都被打死了,舆论还拍手称快;而男孩比起偷狗贼所遭受的暴力侵害,程度要远远不及,但却不被舆论所容忍。这背后的原因,颇值得我们玩味。
或许有人会认为,小孩作为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可以通过接下来的教育,来改掉诸如盗窃这些类似坏毛病,不应该为此而付出如此之大的代价。说实话,这种观点恐怕站不住脚。因为对于偷狗贼来说,监狱也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为何就需要提前付出如此之大的代价,以至于还未经过司法程序,就先丢掉自己的生命呢?而在我看来,之所以对于同样性质的行为,舆论反应却大相径庭,恐怕仅仅是因为两者的身份差异。
是的,这种身份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而与作为成年人的偷狗贼相比,男孩就是弱者。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作为弱者,男孩被打时的身体承受能力较低;作为弱者,男孩不该在受到惩罚的基础上,再付出别的代价。因此也就不难发现,当初舆论对打人者的谴责,并非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仅仅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而已。
更进一步来讲,这其实也从反面证明了“弱者有理”的逻辑,在现实当中还有很大的土壤。而在这里,它主要表现在对于暴力和对个体的惩罚,具有很大的弹性和拿捏度,它可以因为施加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果是弱者,本该施加的惩罚可以被“豁免”;而对于相对而言的强者,他们就活该去“享受”,而且施加惩罚者还是相当地理直气壮。
但要看到,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中,对于法律的信仰,不应该搞双重标准,不管是存在盗窃嫌疑的男孩,还是令人憎恶的偷狗贼,他们的行为都需要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来打量。那么在经历了这则新闻之后,假如下次又碰到偷狗贼被殴打的新闻,公众还会拍手叫好吗?
文/张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