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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戏”的法院判决书有损法律公信力

来源:红网 作者:汪妍延 编辑:夏熊飞 2016-01-02 00:04:2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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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河南的程先生向媒体投诉,他和郑州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打官司,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到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寄过来的判决书,但是判决书上竟出现了四处错误,甚至被上诉人的名字也弄错了。记者事后与该案件的审判长取得联系,对方核实后称,不好意思,确实是弄错了,不过没事,要么重新出一份,要么给当事人出一份补正裁定。
  
  报道中显示,出错判决书的第2页出现了3个与本案不相关的姓名,第5页中也出现了1个不相关姓名。此外,在判决书第6页,有一处时间竟然写成“20151年1月31日”,同在第6页,还将“特别是土地使用证手续”错写成“特号是土地使用证手续”。
  
  法院的判决书不是普通的文件、通知,它具有极高的严肃性,代表着法院的决定,书写判决书更加应该严谨、细致。然而,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却在时间、姓名这些关键的要素上出现错误,而且是非常明显的错误,这不仅让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法律素养产生质疑,也让人对其工作的流程产生质疑,面对如此重要的文件,难道没有经过仔细的检查、审核之后再寄送?
  
  判决书象征着法律,即使是再细小的错误也会对法律的公信力造成不良的影响,降低甚至是瓦解了法律的效力,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在这个事件当中,尽管审判长承认了判决书的错误,也表示会重新出一份,但是“新出一份”判决书并不能起到真正的警示和规范的作用,倘若之后法院判决书出错,都可以凭“重新出一份”就算作弥补,那恐怕这种乌龙事件还会层出不穷,这种做法只是把错误掩盖了而已,要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有相应的规范以及处罚措施。
  
  事实上,河南省早有相关规定来避免裁判文书出现错误,并要求将判决书公开,在公众当中形成监管。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计分标准》规定,各类案件满分基准分均为100分,其中,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有差错,未予纠正,导致理解偏差的,每处扣减10分,裁判文书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处扣减5分。并且,为推进审务公开、解决判决书错误频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判决书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在该规定之下,判决书却仍出现了荒谬的漏洞,可见规定还须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和完善。
  
  法律保障着公众的权益,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一份份法律文件皆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法院工作人员更加应该树立慎之又慎的工作态度,规范自身的行为,维系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文/汪妍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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