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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判决认定,顶新面对稽查只被动配合,提供局部数据,严重耗费行政资源,造成社会心理恐慌,已构成“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避行为,卫生单位依法裁罚有据。
判决指出,台“卫福部食药署”去年十月九日通知彰化县卫生局,顶新制油公司从越南以食用油名义进口的牛、猪油和椰子油,在越南只供饲料用,不应使用在食品。
卫生局隔日到顶新稽查,要求提供这三种油的贩卖数据,顶新却漏列部分商家,同月廿四日彰县卫生局接获南市卫生局通报,台湾三菱公司也是顶新客户,卫生局再度稽查,顶新才承认曾卖牛油给三菱。“食药署”后来又通知彰县卫生局,顶新椰子油贩卖对象还有道扬公司,卫生局再问顶新,顶新在十月廿八日,才再提供道扬等十九家贩卖对象给卫生局。
卫生局认为顶新未在期限内提供完整数据,规避追查问题猪油、牛油和椰子油流向,已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各处最高罚锾三百万,合计九百万元。
顶新提讼指出,卫生局要求的资料繁多,顶新要从一万多笔出货单中逐一核对并影印,当时已要求员工加班整理,仍无法在卫生局要求的限期前提供完整数据,卫生局是强人所难;且单一稽查处分,分别以最高罚锾裁罚三次,违反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