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舜帝“明刑弼教”的刑德观
《史记·五帝本纪第一》记载,舜继帝位后,禹、皋陶等十几位重要官员虽自尧时“皆举用”,但“未有分职”,于是召集会议给他们明确职责。舜对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舜帝告诉皋陶,蛮夷戎狄猾乱华夏,又有强寇劫贼来破坏骚扰,为害甚大,派你担任分管刑法的士官去治理。
舜帝主持制定了刑法。《虞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象以典刑”,就是把犯罪、刑罚的情状用绘图的形式悬示公之于众,类似今天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流宥五刑”,就是以流放代替死刑或肉刑,对本应施以伤残肢体的肉刑的一种宽宥。史载“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流、放、竄、殛,都是对流刑的不同称法,流刑是牢狱的起源,监狱是从流刑的变通中逐步产生的。“鞭作官刑,撲作教刑”,古代的鞭撲是两种不同的刑责工具,鞭,作为治官事之刑,撲,作为师儒教训之刑,不勤道业则挞之。《国语·鲁语》说:“薄刑用鞭撲”,体现了使人“明耻”改过的用意。“金作赎刑”,出金(铜)以赎罪,当然其使用范围是有限制的,有些判以流放之刑的罪犯,即使出得起金、铜,也不会准许他们出金赎罪。
舜用刑非常谨慎,详其罪罚,依法用其常刑,使罪各当,刑不越法。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要区别偶犯和累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悔改和顽固,判决有所区别。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若怙奸诈,终行不改者,则贼杀而刑罪之。
舜坚持一人犯法一人当,决不连累罪犯家人。鳏因治水不力而被处以极刑之后,他的儿子禹并未受株连,仍是部落联盟的首领,而且因禹治水有功还接替舜成为最高领导人。
舜改革了上古时期不科学的触审制度。上古时期,审判属于神明裁判,靠一种独角兽去判明嫌犯是否有罪。《说文》:“庇,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这种触审制度,往往导致冤假错案,罪及无辜。这种不科学的神明裁判制度,在舜时被废除了,使刑事审判由神断变为人断,为后世以证据定罪的刑审制度奠定了基础。
舜帝依法治国,是同以德化民连在一起的。《尚书·大禹漠》记载:“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舜赞美皋陶分管刑法建树的功绩,说老百姓都循理率教遵守法制了,百姓之所以不犯法,是由于你皋陶作士,能明五刑以弼五教的缘故。“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后人简称为明刑弼教。意思是,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历代统治者都知道治国安民有两个武器:一是刑罚惩处的儆戒作用,一是礼教的教化作用。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舜把刑与教紧紧相联,出教则入于刑,出刑则入于教,使民皆趋于五教,群黎百姓皆协于大公至正之道。有史书讲得好:刑以弼教,期于无刑,真圣人之本意也。惟士之一官,要在乎推明圣人所以明刑立法之意,使民不犯于有司,囹圄空虚,天下无一人之狱,其官若为虚设者,然后为能其官。以皋陶之德所以为万世治刑狱之法也。
《尚书·大禹漠》记载:“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皋陶说,舜帝之德没有过失,不以喜怒好恶而用刑赏,执法部门当然就奉公守法,无所顾望阿私以行其志。搭帮有舜之盛德,所以执法才得以成功。惟皋陶执法于下,而舜以好生之德推之于上,以忠厚之德济有司之所不及,使德与法相得益彰,所以人们有了德性之后,都自觉地不去犯法了。
舜帝与分管刑法的士官皋陶等人一起制定那么多刑法,不是单纯的为了惩罚人,其实质是通过严惩与宽大结合的手段,引导人们趋于五教,安分守纪,自我克制,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舜很强调道德修养,他在要求夔分管典乐时指出,要教育子弟把握直、宽、刚、简的道德内涵。说:“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毋虚,简而毋傲”。意思是,正直者失于太严,故令“正直而温和”;宽弘者失于缓慢,故令“宽弘而庄粟”;刚强者失于苛虐,故令人刚而无虐;简易之失入于傲慢,故令简而无傲。对此,皋陶继承发展成为“九德”,其德治内容包括:“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治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实,强而义”(见《史记·夏本纪第二》)。意思是,宽厚而威严,柔和而有主见,老实随和而严肃庄重,有治世之才又办事认真,温顺而又坚定,耿直而又和气,行事从大处着眼又不忽视小节,刚正果断而求实,坚强有力又合乎道义。皋陶认为,具有“九德”修养之人,必能当好官员,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
二、舜帝对刑德关系的根本认识是中华法律文化之精华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即明刑弼教,既讲刑治,又讲德治,二者不可偏废。这就是舜帝对刑德关系的根本认识,这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文化根据和精神基础。
舜是中华传统道德的始祖,如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中所说:“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百善孝为先”,舜生活的石器后期,社会文明已有相当水平,“孝”已成为当时普遍认同的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评判一个人品德是否高尚的一项重要标准。舜被尧帝选择为接班人,就是因为“舜年二十以孝闻”,在“父顽、母嚣、弟傲”的恶劣家庭中,他“能和以孝,烝烝而治,不至奸。”舜以大孝享名于世,也因此被誉为天下明德之始。德孝文化的起源,一般都追溯到舜帝。
舜帝是明德之始,也是明法之始。在氏族社会到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舜帝除了抓道德教化一手之外,还抓刑的一手,搞法治化,任命皋陶专门主管刑狱,使用五刑,罚“四罪”(三苗、共工、欢兜、鳏),流“四凶”(浑沌、穷奇、梼杌、饕餮),对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给予不同的惩罚。从制定刑法、公正执法的许多实绩来看,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我们也可以追溯到舜帝。
舜帝对德刑关系的根本认识,几千年传承下来,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明刑弼教”的理解和把握,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曾就国家治理中的礼刑关系进行过激烈的争辩,两家分别强调各自的礼或者刑的作用,都有意忽略或贬低对方的作用。儒家往往更多的强调“德”,注重道德教化,把“刑”列为辅佐地位,遵循“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法家的法律思想更多的强调“法”,突出法律的威慑作用,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法家前期人物,并不绝对排斥礼义。法家后期人物,突出“以法治国”,却完全否定礼义道德的作用。“略输文采”的秦帝国就是强调法治,忽略德治,统治时间只有短短的15年(前221—前206年),一个空前庞大的帝国便土崩瓦解了。这是割裂刑德关系便不能长治久安的一个历史案例。在我们古代法律史上,宋代的著名理学大师朱熹是有过贡献的。他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在处理德与刑的关系上有所突破,主张“礼法合一”,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朱熹的主张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向和方法以及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于法的起源,与国家形成过程是密不可分的。根据恩格斯对易洛魁人的氏族的考察,在人们尚不知道国家为何物的社会里,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知事和审判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条理井然。一切纷争和误会,都由有关者集体即氏族和部落来解决,或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是很少运用的极端手段。氏族由于共同利益而结成共同利益体,为了维护和扩大利益,一方面要通过征战去对外扩张,一方面又要防御外族扩张来侵犯,这就需要“兵”,同时也需要“刑”,以便对内进行惩戒和慑服,维护内部稳定的秩序。兵与刑,最初只是具体的工具,后来慢慢发展为有组织的暴力系统,兵发展成为军队,刑发展成为法律,所谓“兵刑合一”的法律起源理论。在氏族向国家的漫长演化发展过程中,由于按地域标准来划分其管治下的公民,由于公共权力的建立,由于为了维护这种公共权力而需要公民缴纳捐税,由于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的官吏驾于社会之上,作为拥有军队、警察、法律、监狱的镇压机器的国家就产生了。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不仅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地位和利益的工具,不仅是专政和镇压的机器,其产生最初是源于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恩格斯还举例来说明这个观点,比如,不管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英国人统治印度,不好好履行社会职能,听任灌溉渠道和水闸毁坏,造成饥荒,危及了他们的统治地位。站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高度,来分析一下舜帝治理社会、造福人民的诸多举措,任命契为司徒,开展“五品之教”也好,任命弃主管农业、教百姓种植谷物,发展农业生产也好,任命禹治水,把水患变为水利也好,任命皋陶主管刑狱,搞法治化也好,任命夔主管音乐,教化万民陶冶性情,营造和谐氛围也好,等等,等等,正是由于认真执行了这些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所以其政治统治才能持续下去。我们由此可以得到启发,治国理政,德治也好,法治也好,一定要认真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用实际行动治理社会,服务人民,政治统治才能持续下去,国家才会长治久安。或者可以说,舜帝认真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治国理政的思路,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今天进行治国理政、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供借鉴的历史遗产和精神养分。
三、弘扬德法结合的治国理念
舜帝“明刑弼教”的刑德观,把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与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其中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舜帝“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刑德观,实行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有其合理性,符合社会历史规律,值得我们借鉴。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二者有一致性,违法的,也是缺德的,法律所禁止的罪行,通常是在道德上得不到辩护的严重错误。当然,并非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而只有严重到触及刑法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法律的规范作用具有强制性,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的规范作用则没有这种强制性,而是靠教化、靠社会舆论来发生作用。贪污盗窃是不道德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缺德行为发展到了违法的程度,法律就要对它发挥强制的规范作用,从而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让广大社会成员认识到法中有德,认识到承认服从现行成文法是他们的道德义务,并且愿意履行这些义务,法律规范才能具有真正的有效性。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没有可称为法律义务的东西,法的实行只能唯一地依靠暴力。如果执行法律规范的政府官员或公检法人员,对于维护法律规范没有内心的道德义务要求,法的作用就会严重削弱。人们既无法指望得到这种法的保护,也无法指望由于执法公正形成的社会公正。可见,提高道德素养,履行道德义务,可以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我们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就可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依法治国,舜帝不是说说而已,而是切切实实在实行法治的。《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把穷凶极恶的浑沌、穷奇、梼杌、饕餮之流发配至离开王城四千里的边远地区。经过打击治理,扬善去恶,社会上“无凶人”,无邪恶之徒侵扰,人民守伦常,知礼仪,过上了安定和谐的日子。今天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就要扎扎实实用具体行动贯彻落实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坚持科学立法,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坚持全民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以德治国,舜帝也不是说说而已,而是实实在在在开展“五品之教”,进行道德教化,宣扬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之五伦以教化万民,使国泰民安。今天我们坚持以德治国,就要扎扎实实用实际行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道德价值的作用。要继承和弘扬我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
舜帝“明刑弼教”、德法并用的治国理念,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对其思想精华,我们要传承和弘扬,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丰厚滋养。
(作者系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原执行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本文原标题为《论舜帝刑德观的当代价值》。原文系全省改革进行时的“思与行”暨第六届湖南省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特等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