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在众多新闻媒体曝出的照片中,有一张令笔者印象尤其深刻,身着淡蓝色上衣的钱仁凤在离开法院,坐上车后失声痛哭,其场景令观者动容不已。钱仁凤的自由身来之不易,十三年的光阴、母亲的入土。不过,迟来的正义总归仍是正义,最可怕的是,每次发生冤假错案赔付金钱了之,而不对我们的相关制度予以反省。有反省才会有进步,有进步方能不再重演类似的悲剧。
毋庸置疑,这起案件审讯、定罪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客观来说,相较以往,我国的司法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对侦查讯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性的规范,以保障询问程序的正当性。故在现阶段,刑讯逼供的事例已基本很少再出现;而近两年“命案必破”方针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也去除了加诸在民警身上的压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建立也让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曝出的冤假错案多发生在过去的原因。不过,任何一种制度下都不可能杜绝冤假错案,根据美国一个民间组织今年1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去年被认定含冤入狱并最终获释的“囚犯”达到125人。由此可见,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是不现实的。不过,完善的纠错机制可以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曾经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确然,纵观近些年蒙冤案例,赵作海的沉冤得雪是靠着被害人的复活,呼格吉勒图的平凡是靠着真凶赵志红的落网。说到此,我们应当为云南省最高检察院点个赞,诚如媒体人蔡方华在相关评论中所讲的“检察院就算不是冤案平反的阻力,至少也不会是推力。为什么呢?因为它是公诉机关啊,冤案的铸成它也有份。如果联想到,当时连四中全会都还没开,最高检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还没下发,云南省检察院就有这种担当的勇气,实在是难能可贵。”
依据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纠错机制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和法院。具体到实践中,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往往显得不那么灵光,毕竟谁也不愿意主动去“揭露”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这涉及群体性办案人员的担责以及司法机关的威信力。即便是云南省最高检察院在2013年调取案宗、正式立案复查,而钱仁风和她的家人已经在喊冤道路上一直喊了十多年啊。
因此,纠正冤假错案,不仅仅要靠有关部门的自觉,更要靠完善法律制度的保障。笔者不惜以最暗黑的心思想,如果案件相关部门存在着说不清道不明的“人情瓜葛”,会不会再审审查时仍然不能够维持公正,这就需要着建立异地再审制度,彻底斩断可能存在的“人情瓜葛”。另外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纠错机制,发动民间监督力量,鼓励相关法学教授、律师或相关公益组织帮助喊冤的民众调查、辩护。在钱仁凤及其家人的申诉道路上,其代理律师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应当说,此制度应民心之所向。但是单单从纠错层面来讲,倘若不能够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相关纠错恐怕仍会有着掣肘甚至不公。比方在当初审理中受到外在行政力量的干扰,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却要导致名义上的相关司法人员担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人心都是肉长的,看到17岁的少女已成30岁的妇人、在车上失声痛哭之景,任谁都会随之流泪。但动容之余,不免会想及中国是否还会有着“钱仁凤们”。故在赔偿钱仁凤、对当年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之余,当迫切完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使钱仁凤的悲剧不再重演。
文/温琼
完善纠错机制使钱仁凤的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红网
作者:温琼
编辑:夏熊飞
2015-12-23 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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