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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示众”,羞辱了谁

来源:红网 作者:朱紫薇 编辑:夏熊飞 2015-12-23 00:03:3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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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0日,南宁市安阳路一美食广场前一小伙被人脱掉衣服,捆绑在路边的柱子上,胸前还被人写上了“我是小偷该死的”字样,据被偷店主称,这个小偷用工具把铁皮墙划破了跑到他的店面里偷东西。
  
  这件事中的所谓“执法者”不是城管也不是警察,仅仅是被偷的商家。因为被偷,便理直气壮地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伪装成审判者。早在18世纪末,一位名叫本杰明·鲁思的西方学者就把绞刑架、示众柱、断头台、鞭笞和裂尸刑轮这些刑罚史上的物品视为野蛮时代和野蛮国家的标记,以及理性对人们心灵影响微弱的证据。因为它极有可能激起民众对于暴戾的热爱,如同一个再次煽起暴力火焰的壁炉。
  
  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三亚“官厅裸奔”事件,一些治理者在随性执法中羞辱公民时,其实更是羞辱自身。公捕公判曾经是震慑的好形式,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示众,毕竟侵犯人权。随着法治的健全,“公审公判”“游街示众”已被明文禁止,示众执法的文化却根深蒂固,至今仍时常死灰复燃。据《凤凰周刊》统计,经公开报道的各地示众执法自2008年起至2011年至少已有196起,其中大多在县市级。就在2015年9月23日,贵州盘县还公然违规、举行了大规模的公捕公判大会。
  
  在给人施加刑罚的同时,还要拉来示众,追求的无非是“惩戒收效的最大化”。在大庭广众之下,示众者的人格遭到羞辱,无地自容,而对观者而言,其感受到的震慑效果不言而喻。这种“示众即震慑”的逻辑下,示众事件密度最大的,正是违逆专制价值观和官方道德礼教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畸形的怨气发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羞辱获得报复快感。
  
  “示众羞辱”这病症“历史悠久”。示众文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并没有被消灭,文化大革命时期,示众又被赋予了新的意义。70年代末80年代初社会治安状况很差,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高发,中央下决心进行“严打”。
  
  商家的“示众羞辱”也算是“上行下效”。费孝通在《乡土社会》中曾提及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部分民众心中仍然残存“礼治”思想,但“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里所描写的君子国一般的社会。礼并不带有‘文明’或者‘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可不是么!
  
  然而现在的中国社会是“法治”,示众文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尊严之于人,正如人的生命一样宝贵。我国宪法就已明确,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商家越位“执法”“示众羞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算是有执法权力的部门也不可无视公民的尊严,否则,公民“身心”被羞辱之下,也会以声讨或者诉讼方式令其吞下“羞辱”之果。
  
  文/朱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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