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的案件引起舆论争议,多数网友认为这个案件量刑过重。但如果仔细阅读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很容易就会发现这十年之刑并不算重判。笔者认为,多数网友为这两名大学生鸣不平主要还是媒体叙事的偏差和公众的代入感所导致。
从现行法律来说,这个案件的量刑并无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院对闫某所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了。
媒体一开始报道这个事时就存在叙事上的偏差。《法制晚报》《郑州晚报》等媒体一开始是这样报道这个事的:“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这个叙述在细节上已经失真,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他们是有计划地去村子外的树林捕鸟,而且在这里省略了他们捕的鸟的具体名称,其实他们所捕的是我国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而且在一窝中也无法捕到12只燕隼,绝无可能是偶然间发现一个鸟窝兴起而为。媒体在开始报导时省略了这些细节,使得事情听起来很荒唐。媒体在报道这个案件时也省略了之前的一些情况,如大学生闫某在贴吧发贴出售燕隼,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转手出售。正是因为对这些情况不了解,许多网友才会误以为他们是不知者无过。
在这个案例的报道中,媒体一开始就自觉或不自觉地给出一个有所偏颇的“标准故事”。“标准故事”一般采取二无对立的结构方式,往往弱势群体与强权一方的对立会被放大,这种对立冲突是人们所乐于接受的。如夏俊峰杀死城管一案,尽管法律已经做出了判决,但许多人仍然不愿相信那是夏俊峰故意杀人,更愿意听到“无辜小贩不堪城管压迫奋起还击”“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这样的“标准故事”。虽然这两名大学生掏鸟窝一案跟夏俊峰一案性质不同,但公众这种期待“标准故事”的心理却是相类似的,媒体的报道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迎合了这种心理。
新浪新闻转载这篇新闻时所编辑的标题是:“大学生家门口掏鸟16只卖千余元获刑10年半”,乍看之下真是匪夷所思,在家门口掏个鸟窝居然被判十年,但实际上这个标题已经包含了编辑对新闻内容有所取舍地再“创造”。“大学生”、“家门口掏鸟”这些都是很容易引起读者恻隐之心的词句。而几万字的卷宗、几千字的判决书都被忽略了,甚至犯罪人到底做了哪些事也没有及时全面地告诉公众,加剧了公众对这件事的误解。可以说,在多数媒体的报道里,具体的人物和事件都被模糊化了,当事人被简单地脸谱化成“大学生”这个为人所熟知的群体,而公众对大学生这个群体也有天然的怜悯之情,很容易联想到年轻无知、父母供养个大学生不容易、远大的前途被毁掉很可惜这些煽情的话语。
另外自身的代入感也使得公众对这个案件的判罚反应强烈,倾向于同情。一般的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诈骗这些,公众都认为自己不会触犯,而掏鸟窝这种“犯罪”行为则比较容易实现的,大家认为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就像很多网友说自己小时候都掏过鸟窝。所以尽管现实中大家都是千差万别,但由于媒体的简单化叙事,我们更容易看到自己与这两个掏鸟窝的大学生相关的共同点,而忽略了那些我们一般不会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比如我们一般不会成为“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不会有花几百块钱在网上买一只鹰的动机,我们也许会一时兴起掏了个鸟窝,但离达到犯罪的主客观条件还是有一断距离的。在媒体报道模糊化的叙事中,我们只感觉到了那两个掏鸟窝的大学生仿佛就是小时候的自己,也正是这样才让公众进入了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要为这两个大学生鸣不平。
而后,随着事情细节的不断披露(其实判决书早就可以在网上很容易查到),舆情也慢慢开始反转,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这两个大学生的行为是很严重的捕杀、贩卖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的罪行。另一个版本的“标准故事”也可能会出现——职业捕鸟人捕杀数量巨大的国家级保护动物燕隼,终被绳之以法。当然这只是笔者的玩笑,但我们不难看出,当我们怀有期待和偏见去看事情时,我们的认识就很可能会被叙事结构、叙事框架所绑架。
总的来说,两名捕鸟人分别被判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是正常的司法审判,而公众之所以反映强烈、产生误解,一方面是由于媒体报道上的叙事结构和叙事构架上的偏颇,另一方面是也在于公众对这个案件的情节容易产生代入感。当然这两方面也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媒体应该自省,寻求更真实客观的报道,公众在对社会事件发表意见之前也应当了解更多的信息,不要轻易代入自己所希望的“标准故事”,比如这个案件,只要稍微花几分钟看看法院的判决便可知道其中原委。
文/梁君穷
因“鸟事”获重刑,公众为何鸣不平?
来源:红网
作者:梁君穷
编辑:刘艳秋
2015-12-07 0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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