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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被啃老”之后呢

来源:红网 作者:刘孙恒 编辑:刘艳秋 2015-11-26 0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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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其中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11月25日《新文化报》)
  
  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吉林不是第一个吃螃蟹者,在此之前,江苏、山东、杭州、湖南等地已相继出台类似规定。那么问题来了,此举果真好使?
  
  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最大的益处是什么?诚如认同者所言,法律具体化、明确化,会更加有利于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而在法律上给“啃老族”以负面法律评价,也会对其形成一种震慑力。的确,从法律的初衷以及情理层面来说也就是如此,但事实或者说现实,又果真如此么?其实,类似的话语在“常回家看看入法”时亦有所耳闻:“常回家看看”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强制执行,是倡导性的“软法”,最现实的功能是给老人提供法律救济。但后来又是如何呢?
  
  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显然同样逃不掉“有权拒绝‘被啃老’之后呢”的现实追问。譬如,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统计,我国城市中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65%的家庭存在“啃老”问题,那么此规能否让“啃老族”忌惮从而消减“啃老”现象呢?又如,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情形下,当遭遇侵权时,又有多少父母会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
  
  “啃老”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伦理问题、民生问题,有着复杂的社会成因,其中涉及家庭、伦理、财产等各种关系。但下“药”时却常常匹配立法等“猛药”,总希望快刀斩乱麻、一下就药到病除。何况在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中,对老年人的财产权利不无周全的规定。由此意味着,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没抓住“啃老”痛点的法律重申,赚个眼球之后终归消于平寂。
  
  最为吊诡的是,类似的戏码在现实中还时常上演。“常回家看看入法”自不消说,“老婆不给零花钱算家暴”、“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再到如今的“让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诸如此类,虽让人感受到“立法为民”的制度善意,但有关“法的正义”和“法的权威”却远远不足。
  
  必须重申:法律必须被信仰,但法律应是有用之法,否则定然形同虚设。不信,等着瞧!
  
  文/刘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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