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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改革省管国企负责人薪酬:绩效年薪随职工工资增长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编辑:康晓乔 2015-11-19 18: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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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湖南副省长蔡振红出席会议。

湖南副省长蔡振红出席会议。

  红网长沙11月1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今天下午,湖南省就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透露,改革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部分在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基础上,增加了任期激励收入,薪酬与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与年度和任期的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改革还通过一系列规定,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湖南副省长蔡振红出席会议
  
  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省直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和由各市州党委、政府所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增加任期激励收入,防止负责人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意见》规定,改革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3部分构成。湖南省人社厅副厅长杨长永介绍,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改革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强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的可比性,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薪酬分配关系;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底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以及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系。
  
  同时,要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
  
  而对于企业之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
  
  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意见》规定省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平均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杨长永解释,这是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确定的。
  
  同时,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老板的薪酬不再是秘密,要对外披露接受监督
  
  《意见》还明确了薪酬支付周期,规定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2年的支付办法。同时,明确实行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禁止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和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励。
  
  针对目前不同省管国有企业的福利性项目和待遇水平差距较大、部分企业负责人福利性收入偏高等问题,明确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并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意见》还明确,要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将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其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统筹推进
  
  考虑到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的特点,《意见》在重点对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作出规定的同时,对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相应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要求省管企业其他负责人、省直部门所属和市州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应参照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二是规定湖南省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省管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参照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三是提出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薪酬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省管国有企业要健全职工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根据统筹推进改革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市州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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