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芜湖一名68岁老太太因维权,躺在马路中央。不料一名路过此地的女司机因为存在视线盲区的原因,直接驾车从老人的身上碾轧了过去。交警判断在这起事故当中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50%责任。(11月5日《安徽商报》)
这种判断,看起来似乎是“酌情”处置:老太维权方式难辞其咎,司机毕竟是导致老人重伤昏迷的肇事者,两者折中。
的确,这样既可以避免老太的家人闹腾,交通部门又可以推卸掉自己的责任。司机是正常行驶没有违背交通规则,如果真要这样均衡分摊社会责任,交警部门也是否也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老太太躺在路上既危害公共安全,又罔顾自身生死,交警为什么不及时处理,难道就没有半点责任?
如果说因为司机视线盲区没有观察到老人,那交警部门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有人违规堵塞交通,路口处的摄像头和交警为什么没有及时了解路况,做出处置?交警难道可以“豁免”?
事实上,交警一方本身就是当事人,负有相当责任,让交警去判定这样一起事故,可谓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岂有客观中正的立场?老太违规在交通车道上,从事非交通活动本身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交通,而司机只是正常行驶,交警部门能够给这件事情迅速定性,不知道依据在哪里?
判定女司机承担一半责任,无疑是给死者以及死者家属一个莫大的人情关怀,但问题是,法不容情。维权老太的责任明显要大于司机,交警既然判定存在视线盲区,让司机如何“仔细观察”而规避?如果这样看似公平却不问实质的判例能够成立,维权跳楼的也可以找开发商要求承担50%的责任;走在路上如果摔死摔伤,是不是土地局可以承担50%的社会责任?
从性质上来说,躺在马路中央和躺在铁路中央是一样的,为什么后者要被冠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前者的死亡却要求法律保护,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各打五十大板?
维权虽属必要,但不能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用躺在公路上的极端方式维权,本身就要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法律可以满足你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但是你越过法律的底线去又希图用法律本身维护自己权利,这种逻辑根本不能成立。
当极端维权者躺在马路上的时候,他们的目标无非是争取一个可以和强大对手面对面谈判的机会,并且他们所提的各项要求,对方都是照单全收。如果不出事,社会大众还会给予相当的同情,可问题是“维权”和“被碾压死亡”在法律上是两件事,不能用法律上的对老太倾斜来弥补其在维权之路上的人情欠缺,这对当事司机不公,更是对交通管理部门本身所肩负责任的推脱。
文/韩中锋
维权老太被碾,不能各打五十大板
来源:红网
作者:韩中锋
编辑:夏熊飞
2015-11-06 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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