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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学友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制药出售
㈠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学友于2004年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家中开设了“振兴民族医联合诊所”,诊疗科目是民族医学科。先后聘用吴卓、陈明月、张优红为诊所工作人员。张学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诊所自制、自命名的散剂药和丸剂药,经现场、网上看病后以现场派发和互联网、邮购的方式将药销售给患癌症、颈椎病、风湿病、男科、妇科、心脏病等各类疾病的患者。为了方便制药,张学友于2006年指使他人买来了粉碎机、制丸机、烤箱等机械设备。尔后根据自己开出的药丸配方,加工制成“正前”、“四海”、“双夏”、“三消”等十多种自命名的丸剂药。除现场收费外,张学友以银行转账和汇款方式获得售药款达140万元。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秀红等人在“振兴民族医联合诊所”工作期间,负责购买原材料、制药、登记病历、为病人取药发药、搬药等。
㈡裁判结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学友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生产多种自命名的丸剂药和散剂药,并向患者出售,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帮助张学友生产销售假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学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鉴于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对三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被告人张学友提出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被告人姚正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以不合格的生猪冒充合格的生猪生产、销售
㈠简要案情
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姚正双、张淑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检疫,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大湾村5组村民李明安(另案处理)家,共同投资22万元创办生产、销售病死猪、死因不明猪、残次猪的制品加工点。期间,姚正双负责收、付款,张淑健负责记账,并雇请被告人朱海军帮忙拔毛、剥皮;雇请被告人覃更强帮忙分割、包装。至2012年3月11日止,姚正双、张淑健向被告人李建德、李高明、周顺其及同案人倪立华、刘再生(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50余吨(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并经朱海军、覃更强加工、冷冻后,非法销售给长沙市的左新平、祁阳县的周崇贵、湘乡市(“老陈”)及邵阳市等地,销售金额60余万元。
2012年3月11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龚家坪镇路段将被告人姚正双、张淑健、朱海军、覃更强抓获,并现场查获姚正双、张淑健从加工点运往邵阳市的病死猪肉6.74吨。经提取猪淋巴结、脾、肝送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经检验所送检物品均为阳性。
㈡裁判结果
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正双、张淑健与被告人李高明、李建德、周顺其相互结伙,同时组织被告人朱海军、覃更强在生产、销售生猪过程中,以未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冒充合格的生猪产品,销售金额8万至6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姚正双、张淑健、李高明、李建德、周顺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海军、覃更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正双、张淑健、朱海军、覃更强、李高明、李建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同时,周顺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姚正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淑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李高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对被告人朱海军、覃更强、李建德、周顺其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姚正双、张淑健、李高明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被告人龚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以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销售
㈠简要案情
被告人龚鑫自2013年3月以来,多次从长沙连庆伦处以每件65元(重约25kg)的价格购进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后按每件80元的价格转卖给聂淑军,共计20余吨,涉案金额7万余元。聂淑军再加价在益阳市赫山区、桃江等地销售。经检验,聂淑军租用仓库内的盐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
㈡裁判结果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龚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碘缺乏病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龚鑫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被告人黄立祥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毒杀土狗后出售供他人食用
㈠简要案情
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人在宁乡、桃江等地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毒杀的死狗销售给被告人黄立祥等人,供人食用。2012年至2013年正月,被告人黄立祥明知他人租用自家的冷库用于储存、销售毒狗,仍帮助他人销售毒狗,后双方因经济纠纷散伙。2013年8月,被告人黄立祥在家自建冷库,从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多人处以4元至4.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射杀的毒狗。黄立祥将死狗进行脱毛处理后进行集中冷藏,后以5.2元至5.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贺应安等人。
贺应安自2012年开始从黄立祥等人处收购有毒冻狗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喻献忠、任志锦、罗建祥、晏兰芝、戴建良分别从贺应安处购买有毒冻狗共计近8000斤,加价对外销售,供人食用。另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国强网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打狗,并以4至4.5元不等的价格将100余支毒针卖给李勇用于打狗。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肌肉松弛药,属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㈡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立祥明知他人使用毒镖杀狗仍然帮助收购或自己收购被毒杀的死狗,并经加工冷冻后将有毒冻狗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贺应安、喻献忠、任志锦、罗建祥、晏兰芝、戴建良明知他人所销售的冻狗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收购并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勇、邓华江、付国强采用弩射毒镖的方式杀狗,并将被毒杀的狗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黄立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贺应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喻献忠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罗建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任志锦、李勇、邓华江、付国强、晏兰芝、戴建良等人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黄立祥、李勇、任志锦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
被告人李茂芹、李洪杰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假“伟哥”获重刑
㈠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茂芹自2008年4月开始从山东等地购进假冒“伟哥”的性保健品(以下简称假伟哥),在其位于娄底市乡镇企业局门面经营的祖缘性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李茂芹先后16次从被告人李洪杰处以0.16元至0.45元/粒不等价格购进黄色胶囊、黑色片剂、红色片剂、黄色菱形片剂、黄色方形片剂、黑色丸剂等形状的假伟哥药丸裸片,金额共计203900元。另李茂芹在浙江义鸟购买十鞭粒、黑金刚、金装蚁力神、蚁力神、金伟哥、超伟哥、伟哥性动力等十余种外包装,在娄底市乡镇企业局一租房及娄底市三星摩托车城6号门面内进行包装,每粒加价0.2元至0.4元,通过送货上门、来店取货、物流托运等方式销往湖南省娄底市、长沙市、岳阳市、邵阳市、广西省德保县等地的众多性保健品店,销售金额共计1093778元。
㈡裁判结果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茂芹、李洪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茂芹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李洪杰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茂芹提起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