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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道惨案时更应客观

来源:红网 作者:何仁亿 编辑:刘艳秋 2015-10-25 00:06:3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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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18日下午,湖南邵阳邵东县发生了3名中小学生劫杀小学女教师的事件,各路媒体争相报道、转载相关消息。年龄如此小的学生杀害老师的事件的确令人震惊,一些记者也受到个人情绪影响,指责三位学生“暴力”、“残忍”,失掉了作为记者的专业主义精神——坚持客观。在学生杀害老师这类事件中,新闻记者更应当不受情绪干扰,客观报道。
  
  记者不应当对这类事件进行定性,影响读者的判断。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将此次事件定义为“恶性事件”、“残忍的暴力杀人案件”。《长江日报》记者说:“未成年人、抢劫杀师、手段残忍,这是一起案情简单却令人震惊的案件。”学生杀害老师的事情本是十分反常的事情,作为新闻一经发出肯定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作为受众的普通人看到此类新闻时多数会觉得很震惊,会觉得三个学生残忍。因此,作为消息传递者的记者在写作时更加应当避免对事件进行“残忍”、“暴力”的定性。一旦记者将此类事件与暴力、残忍画上等号,整个社会对于这件事的评价很容易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记者措辞也应当比平常更加谨慎。《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在导语中并没有指出犯案者的身份,只表明“被3名外来人员抢劫杀害”,进而写道随着警方侦查,涉案人员被抓获,“然而,让办案民警吃惊的是,杀害李桂云的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满14周岁的学生”。这件事本来就令人吃惊,在记者的报道中,警方办案人员也“吃惊”,加重了读者对这件事的惊讶,过多渲染了事件的异常性。记者的责任应当是客观地呈现事实,而不是强调事实多么令人吃惊。在报道异常事件时,记者的措辞很容易加重读者对于事件异常程度的判断,所以记者更应当严谨措辞,力求客观。
  
  一些带有文学性的描述也应当禁止使用。《长江日报》的报道结尾这样写道:“这是他们曾经度过童年的校园。10月18日,他们从无比熟悉的墙头翻进学校,亲手杀死了自己曾经的老师。”这些带有文学性的表达方式将读者带入三名学生的角色,“无比熟悉”的墙头很容易给人三名学生经常翻墙的暗示,“亲手杀死”也容易给人塑造蓄意犯案的残忍形象。这些描述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在本身就引起读者强烈情绪的事件中更加剧了读者的感受,并不妥当。
  
  记者应当慎重使用标题。《中国青年报》报道标题为《湖南邵东三名中小学生为抢钱杀死女教师》,标题中将事件的原因简单归为抢钱的做法不妥。首先,事情发生的真实原因尚未确定。根据新华网的采访,其中一名学生说那位女老师发现了他们偷东西,他们“担心她报警”,所以才想杀了他,“顺便把她的钱抢走”。这与中青报的表述显然不同,在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更谨慎的分析原因。而且这件事犯案者是中小学生,是受到不良家庭教育和网络暴力影响的中小学生,与一些抢劫谋杀案的犯罪动机不同,更需要记者谨慎的分析。此外,新闻标题需要尽可能简短,在简短的“学生为抢钱杀死女教师”几个字中,很容易在读者心中建立起这几个学生是小混混的形象,而这与一些报道中这三名同学的形象截然相反,也与现实中学生的形象有一定差距。
  
  三名学生杀害了一名老师,的确犯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新闻记者在报道时不应当受到自己情绪的影响,通过文字进行评价或议论。
  
  文/何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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