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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三个孩子把不可承受的“被侮辱和被损害”倾泻于血刃之上时,一批全社会本该最新鲜的良知就此陨落于命途的苦海。近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骇人听闻。3名均为00后的学生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由此,清点和正视这场“弑师悲剧”的“罪与罚”,想必难容踌躇。
从案发过程来看,三个孩子的杀人动机简单而直接,他们发现学校内只有一名老师守校,就动了抢劫钱财的念头,在逼问和挣扎的过程中将老师打晕、捂死,手段之残忍、技巧之阴毒让人震惊。最终,警方抓获他们的地点是网吧。
而在案发后几天的进一步调查中,孩子们的身份逐渐清晰,三个孩子中有两名是留守儿童,父母分别是在外打工和监狱服刑,另一个虽有父母相伴,但其亲生母亲早已离家出走。这里,我们无需用太多语言去描述孩子们的“生命苦行”。
先问平等之罪,这虽是最为宏大、遥远的话题,但也是不能变更的方向。在城乡二元背景下,被扭曲了的不平等意识带来了不可逆的推拉力,可以说只要乡村有一天“留不住人”,留守儿童的问题就有一天得不到根治。进而导致乡村文化的独特性越来越被消解,人的商品化婚姻越来越被强化。
再问教育之罪。失去了父母的儿童教育在根本上就已经不是完整的教育,甚至成为异化的教育,这也就进一步佐证了“乡村留人”的必要性。在根治思维的指导下,我们也要从缓治策略上入手,也就是尽可能的通过“模拟策略”,实现家庭、学校教育的内涵回归。方案绝非难行,包括教育机构建立监护人培养制度,培养好家庭成员中的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也包括对于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的档案收集、心理干预,通过社区活动、寄宿制等实现社会化的学习。但是,如果教育不能突破应试的窠臼,鲜明的竞争和排他的人才评价,就会成为异化心理成长的因子。
三问救济之罪。对于三个孩子的家庭窘境,包括癌症、穷困,地方政府的救济工作应该还算是长期工程;但是,父母双方入狱这种特殊情况,就已经基本决定了孩子的成长存在较为明显的教育、心理双重危机。特殊性关怀的缺位对于这场悲剧的产生来说,责任难以逃脱。
最后,反思“罚”之正义。对于本案的追责问题,有律师称,“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说法结合本案的案发实际过程,让人们对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产生了反思的欲望。本案中,从杀人动机、作案计划、操作手段等方面看,孩子们的行为独立性、主观目的性均已明确体现;且从找准时机、清理血迹、藏尸等细节来说,他们或许已经具备了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水平。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两个月前,刑法修正案(九)中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一大进步举措。在97年修宪中,由于考虑到部分幼女心智已经有所成熟,且存在反向引诱、谎报年龄等现象,因此设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不同,本罪中的幼女被认定为“卖淫幼女”,存在生理或现实利益的趋向性。但是,由于民法中也认定14岁以下的幼女不具备“身体处分权”,因此这一法条争议了近20年。
当嫖宿幼女罪终成一纸废令,污名化幼女的法律一去不返,这是对《联合国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回应。但是,出自于相同理念的“儿童保护”,在本案中却呈现了另一番滋味。我们是否可以开始重新反思儿童心理、认知的成熟边界,是否可以给予“儿童保护”以最大的现实均衡,又是否可以终止保护之名下的伤害行为?
对于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中的主人公来说,还偿杀人之罪靠的是一场皈依基督教的苦行。而对于这些本就身怀创伤的00后孩子而言,若不采取有效行动,这场弑师悲剧的阴影恐怕将如黑洞般吞噬他们的一生。十几岁绝非承担得起“罪与罚”的年纪,改造心灵与重塑尊重的话题,不能就此停歇。
王可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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