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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用期也需有颗“定心丸”

来源:红网 作者:任静 编辑:夏熊飞 2015-10-23 00:13:3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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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刚十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10月21日新华网)
  
  陷阱诸多,大学生们应聘工作的试用期成了“白用期”、“随意期”,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屡见不鲜,毕业生们也是见怪不怪,市场规则是这样,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大学生们刚从象牙塔中走出,毫无社会工作经验,不能保证给企业创造相应的经济价值,应聘单位出于对自身的发展效益,对毕业生们开出试用期的条件无可非议,但企业竟以此为冠冕堂皇的借口,让毕业生们始终处于试用状态,这就不得不质疑其居心不良了。
  
  毕业生们经历投简历石沉大海、面试时的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找到一家企业实习,试用期等于是他们在茫茫就业人潮中一盏可以看到希望的明灯。但这盏明灯忽闪忽亮,原本几个月的试用期无限延长,没有准信,这时他们辞职再找,已过了就业的最佳时期,继续守株待兔,又杳无音信,到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相关企业恐怕要担上延缓毕业生就业的罪名。
  
  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现实中常出现的却是试用期屡屡超期,甚至无端续期。某些企业之所以这样做,绝不是因为短短半年无法检测出招聘的大学生是否具有真正胜任该项工作的真才实学,而是对应聘者赤裸裸地劳动力权益剥夺,让试用期成了遥遥无期,学生们在实习期间的努力也付诸东流。
  
  一家企业,如若要靠剥夺不经世事的大学生的权益、让他们当长期的廉价劳动力来获得利益,恐怕这家招聘单位也无前景可言,这些不入流的旁门左道迟早会使其臭名昭著,被社会和市场所淘汰。相反,正规的单位,招聘者和应聘者更像是伯乐和千里马、伯牙和子期的关系,互相赏识,效力者更愿意鞍前马后,赢得在职场大展拳脚的机会,招聘单位有了得力的新鲜血液注入,更有如虎添翼之势,获得市场先机。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律角度,或是公司发展、劳动者权益等几个方面而言,企业都不能在“试用”二字上压榨毕业生,别忘了,试用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能用”,而不是鼠目寸光的短期“白用”。当然,若毕业生们的资质达不到期待的标准,大可另请高明,毕竟市场规律下主导的仍是残酷的竞争淘汰机制,但绝不是无期限的“吊胃口”。买卖双方都需收据和发票保证,企业更应给毕业生们一颗明晰可见的“定心丸”,是去是留给其提前打好“预防针”,这也好过苦等无果的煎熬难耐。
  
  文/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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