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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细则》要求,该市所有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长沙市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所有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长沙市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细则》还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经营、许可与登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该《细则》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