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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一是将许可检验转交非许可检验机构进行的;二是原资格认定的条件改变,已不符合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要求,仍从事许可检验活动的;三是应当申请变更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四是对本许可检验机构参与研制或开发的化妆品进行许可检验的。五是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资格的;六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办法》要求,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具备独立承担许可检验必备标签指标、净含量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检验项目的能力;三是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CMA等资质认定;四是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五是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必须必备检验的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规定的39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