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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措施》,合并乡镇党政机构设置不超过4个,事业站所不超过6个,市州、县市区其他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乡镇新设立派驻机构。
此次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省里不就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提出统一精简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以县为单位对乡镇人员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按标准核定合并乡镇机关和事业站所的人员编制,超出标准的人员编制实行“出一减一”,今后核减的编制,省里暂不统一收回。合并乡镇重新明确类别的,其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上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以县为单位,在乡镇领导职数内安排合并乡镇领导干部确有困难的,应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消化到核定职数内。
《措施》指出,对按期完成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任务的,将给予财力奖补。
《措施》指出,在乡镇区划调整中,不得随意撤并学校(公办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可继续保留原有学校(公办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原财政供给渠道不变。
《措施》要求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在乡镇设立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的为民全程代理服务,从乡镇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合署办公,不新增机构、编制和人员,实现“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村和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由村干部兼任代办员,不另新聘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措施》指出,乡镇合并后,在原乡镇政府驻地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逐步建立产业发展、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并村后,可在条件成熟的中心村或大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实行一村一社区,不得将一个村划分若干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