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城镇医保 明年变化不小
太原市人社局8月31日公布,太原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其中,成年人由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300元,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由40元提高到60元。同时,住院报销比例以及生育报销等标准提高。
个人负担超万元,大病医保就报销
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从2015年起,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再缴费,但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居民大病医保如何报销?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通俗来说就是,居民基本医保先报销,报销不了的费用再由居民大病医保报销。准确来说是,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居民大病医保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居民大病医保起付线为零。
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报销。同时还可以进行二次补偿: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另外,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太原以外就医的,居民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在上述规定报销标准基础上降低5%。
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提高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已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2016年起,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由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300元,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60元。参保困难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30元;成年人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14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个人不负担。2015年前,大学生等个人缴费,按学制年限缴费且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统一缴入基金专户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不再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缴。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三类之外均有提高
我省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5%。太原市此次决定,从2016年1月起,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二类(三乙、二甲)、三类(二乙、一甲)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在原60%、70%、85%基础上提高到65%、75%、85%。转外就医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急诊转住院(包括急诊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太原市人社局要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耗材费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5%。
剖宫产得到“特别关照”
太原市同时提高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其中,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限额支付。
具体标准为,在原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顺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剖宫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
城中村居民,视身份而定
太原市人社局明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应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在所在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中村城镇居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太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仍为农村居民的,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参保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