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辩》是指《墨子》一书中的《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墨辩逻辑是以类、理、故为纲而建立起来的三物逻辑。“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在类、理、故这三物中,类又是理和故的基础。墨辩逻辑的理论,是建立在科学的类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墨辩逻辑是典型的类逻辑。强调类的作用,这是墨辩逻辑的特色。理解《墨辩》的类概念,是我们理解墨辩逻辑的关键所在。
《墨辩》首先从分析同与异的多样性着手,说明类同、类异的特点。在《墨辩》看来,“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人们认识事物,就是从区分事物类同、类异开始的。所谓知类,首先是就在于要能够区分类的同异。在《墨子·公输》篇中,墨翟曾针对公输般混淆杀少和杀众的关系,强调“知类”、“察类”的重要性。他把那些混淆类的范围和界限的人指责为“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非攻下》)然而,要区分类的同异,达到真正知类的目的,却并非简单之事。这是因为,同与异之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同类事物不仅有以同,同时也不有同;异类事物不仅不有同,同时也有以同。《小取》篇云:“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即凡事物都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地方。《经上·89》指出:“同异交得于有无。”即同与异是互相渗透的,好象有与无的相互渗透一样。《经说上》举例解释道:“于福家良,恕有无也”那些富有的人家,他们可以有钱,但最没有良知。他们是有无兼而有之。同与异是这样一种复杂关系,因此,我们仅仅依据有以同和不有同,是不能在事物间区分类同类异的。那么,怎样才能在事物间区分类同类异呢?为解决这个问题,《墨辩》阐述了类同类异的划分标准的问题。《经下·167》云:“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所谓狂举,是指凭表面的现象,胡乱列举事物的性质。《墨辩》批评了这种狂举的作法,指出狂举是不能在事物中辨别类的同异的。《经说下》举例解释道:“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这意思是说,牛与马虽然类别不同,但如果以牛有齿、马有尾作为牛与马区分的标准,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牛有齿、马亦有齿;马有尾,牛亦有尾,所以,用牛有齿,马有尾的属性作标准,说牛类不同马类,并非是偏有偏无有的属性,因而是狂举。所谓偏有偏无有的属性,即为同类事物都有而异类事物都没有的属性。例如,能用语言来表达思想的属性,是人类的共有属性,而其他事物都不具有这种属性,所以,这种偏有偏无有的属性,就是人类与其他类的事物区分的标准。《墨辩》提出了偏有偏无有的属性作为同类与异类的区分标准后,又进一步强调,并非任何偏有偏无有的属性都能作为同类事物和异类事物区分的标准。《经说下》举例解释道:“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这就是说,牛有角马无角的属性,对于牛类和马类来说,虽然是偏有偏无有的属性,但如果以此作为牛类与非牛类区分的根据,如同用牛有齿马有尾的属性区分牛类与马类那样,也陷人了狂举。为什么呢?因为牛虽有角马虽无角,但羊也有角。而如同牛与马不同类一样,牛和羊也是不同类的。可见,并非任何偏有偏无有的属性都能作为同类与异类区别的标准。这里,提出用偏有偏无有的属性作标准区分事物类的同异,这已是墨家学派在类的理论上的重大贡献了。但如果仅止于此,则还没有完全解决同类与异类区分的标准问题。因为。它不能科学回答同类的事物为什么同?异类事物为什么异?对此,《墨辩》作了更深入的阐述。
“法”,这是《墨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标准、模式、根据之意,也具有本质、规律之意,根据“法”的这种含义,我们来理解《墨辩》中的这样两段论述。《经下·166》写道。“一法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说下》写道:“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有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这两段话中,包含这样两个观点,即同法者必同类,而同类则必须同法。例如方类之物,尽管它们有木物、石物之别,但由于它们有共同的“法”,即它们都具有“方”的本质属性,所以它们同为方类。“法,所若而然也。”(《经上·71》)即“法”就是这类事物之所以是这类事物而不是那类事物的原因。至此,《墨辩》完满而又科学地解决了同类与异类区分的标准问题。万事万物之所以“殊类”,是由于“法”的不同而使它们互相区别。“同,异而俱之于一也。”(《经上·39》)即同类事物所以为同类事物,是由于在诸多不同的事物中发现了他们的一个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法”。因此,运用偏有偏无有的属性作为类的同异区分标准的时候,必须是决定类的本质的那个“法”。“法同则观其同。”(《经上·97》)“法异则观其宜。”(《经上·98》)即法相同的事物根据其同的方面,确定为同类,法不同的事物则要根据对它们的考察确定为相应的类。
《墨辩》在阐述了类的本质,提出了比较科学的类概念的基础上,研究了概念,判断、推理这三种基本的思维形式与类的联系。在《墨辩》看来,知类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的前提,不明类,思维必然陷入困惑。
概念这种思维形式,《墨辩》谓之名。《墨辩》从正名的目的出发,提出“狂举不可以知异”,要求:“举:告以之名,举彼实故也。”(《经说上·31》),这就是说,概念(名)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如果概念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就会把不同类的事物混淆起来。《经说上·79》还讲到:“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即凡本质属性相同的事物,表达的一定是同一个概念。“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经下》)狗、犬虽语词不同,但表达的是同一概念,指称的是同一类事物,知狗而说不知犬,这是错误的。
判断这种思维形式在《墨辩》里称为“辞”。《墨辩》提出了关于辞形成的一条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辞以类行”,意为作出判断是以知类为前提的。“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大取》)这里,《墨辩》所强调的是:知类是立辞的基础。这一思想是十分深刻的。性质判断的主项S与谓项P,是代表两类事物的符号,性质判断则是断定S类的事物与P类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显然,不知类,不可能有正确的断定。恩格斯曾认为。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但当他知道鸭嘴兽是哺乳动物而卵生的时候,就意识到自己过去由于不知类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墨辩》的作者能够先于亚氏而对类在立辞的作用有如此深刻的见解,不能不使逻辑史家们折服。
《墨辩》在分析推理、证明、反驳时,还以类的同异作基础,提出了几条推类的规则。
第一,“以类取,以类予。”(《小取》)即要按照类的原则进行类的推演。具体来说,甲与乙同类,那么承认了甲就不须承认乙,不承认甲就不能承认乙。这就是“以类取”。甲与乙同类,如果对方承认了甲,我们就可以把乙提出给他,看他是不是也承认乙,如果对方不承认乙,则他陷入了自相矛盾,我们就可驳倒他。这就是“以类予”。
第二、“异类不比,说在量。”(《经下·问》)即类的推演只能在同类中进行,不同类的事物不能进行比较。“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经说下·169》)即此类事物间的推演只能在此类进行,此类和彼类之间不能进行类的推演比较,因为没有衡量的标准(《经说下》)。举例说:“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这意思是说,木头与夜晚不能比长短,人的智能与作为粮食的粟不能比多少,爵位、亲属、操行、物价不能比贵贱,原因在于它们不同类。
第三,“推之难,说在类之大小。”(《经下·102》)“推:谓四足兽,牛与、马与、物不尽与,大小也……。”(《经说下》)这一条是说,类的推演是复杂的。因为,类有大小之分,如果推类越出了类的范围,就会产生推类的错误。例如,四足兽尖、牛马类、物类。他们之间类的关系是这样的:牛、马类比四足兽类小,四足兽又比物类小。根据这种类的关系,推类时能够由小到大,但不能反推。即由马可推它为四足兽,但由四足兽不能推它为马。
《墨辩》还通过对具体论式的分析,进一步论证类在逻辑推论中的作用。止,这是墨辩逻辑中阐述的一种反驳方式。止的作用在于驳斥一个一般性的命题。《经下·101》提出了止这种反驳方式的规则。“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即在运用止这种反驳方式的时候,我们所举的例证和判断,必须与对方的例证和判断属于同类,否则这种反驳就是错误的。例如。反驳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命题,如果用燕子是黑的这样的例证来反驳,由于燕子和天鹅不属于同类事物,所以这个反驳是错误的,或者说根本上就没有进行反驳。侔,这是墨辩逻辑阐述的一种附性法的推理。《墨辩》中通过列举一系列的实例强调,“辞之侔也,有所止而正。”(《小取》)即侔这种推论,只有在类的范围之内进行才是正确的,不能在推论时改变类的界限和范围。这也就是说,附性推论前和附性推论后的结论,其主项和谓项的类的关系必须保持不变。如果主项和谓项的关系在附性后改变了类的关系,则混淆了事实的类别,推论就是错误的。例如:“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人船,非人木也。”(《小取》)
和古希腊、古印度一样,古代中国的逻辑思想首先是作为论辩术发展起来。《墨辩》特别强调辩的意义和辩的技巧。在阐述辩的技巧时,《墨辩》提出了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理论。“彼,不两可两不可也。”(《经上》)“此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经说上》)“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上》)这是说,对于某只动物,甲说这是牛,而乙说这不是牛,由于牛类与非牛类是矛盾概念。所以甲和乙表达的判断不可能都正确,也不可能都不正确,所以《墨辩》说“不两可两不可”。两可是对甲、乙说法都肯定,这就是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所以“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两不可是对甲、乙说法都否定,这就是违反排中律的模棱两不可。“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二者必居其一在辩论中要获胜,就必须“当也”。“辩”的目标就要明谁是谁非,谁的话“当”。谁的“不当”。“不两可两不可”,所以,辩论中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俱是”、“俱非”、“异乎我与若”、“同乎我与若”这些情形。
在科学的类概念的基础上阐述逻辑理论,批驳逻辑谬误,这是墨辩逻辑的特点,也是墨辩逻辑科学性的保证。墨辩逻辑是中国学术史上光辉灿烂的一页。墨辩逻辑理论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完全可以与比它晚出的但被认为标志逻辑学产生的亚氏的《工具论》相媲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这一民族瑰宝淹埋在泥里。挖掘和整理《墨辩》所具有的逻辑思想,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是中国逻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原载于《船山学刊》1997年第1期。《广天下以新天下——<船山学刊>创刊百年专题》“百年代表论文”栏目精选文章。)
(作者简介:李建华,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书记,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专家、《伦理学与公共事务》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