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食药监总局权威解读:八亮点成就“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来源:新华网 作者:娄奕娟 编辑:杨桦 2015-07-10 09:37:29
时刻新闻
—分享—
  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娄奕娟)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到底“新在哪儿?为什么会被成为“史上最严”?7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升级”后的《食品安全法》。
  
  徐景和表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
  
  经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
  
  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徐景和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亮点一:刑事责任优先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亮点二: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亮点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亮点四:资格处罚力度加大五年市场禁入
  
  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亮点五: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六: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
  
  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七: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亮点八:确立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