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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豆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指导意见》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场地、设备、人员、生产程序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各类主体对自身生产经营的豆芽质量安全负责。
《指导意见》还要求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超市经营的豆芽必须是预包装豆芽,严禁售卖未包装、散装豆芽产品。豆芽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台账,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以便进行追溯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违法添加等行为,加大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彻底根除安全隐患。在全省范围内合力打造优质生产基地、诚信生产企业、放心消费场所,大力实施豆芽质量安全放心工程,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