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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王女士购买到了一盒印有“圣草·极品”字样的保健食品。半个月后,她将举报信寄给东城工商分局,要求对生产商及销售商进行查处。同年8月,工商分局答复称,不予立案。
王女士认为,“极品”属于绝对化的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应该行使职权,加以处理。
工商分局代理人表示,“圣草·极品”只是产品品名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商业广告语。
一审法院认为,东城工商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提出上诉,认为根据工商部门的相关文件,除了国家标准事项外都属于广告。
法庭上,双方对于“极品”到底是广告还是品名争执不下,案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