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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杨桦 2015-04-21 09: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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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王斌

(制图/王斌)

  
  2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就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等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会议还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个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证券法修订草案、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关键词·农药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这条规定的修改引起不少讨论。
  
  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有较大危害性,我国对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目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不到3%,但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
  
  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关键词·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需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草案三审稿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关键词·配方食品
  
  特殊医用配方食品需经食药监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同时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公众和一些外国在华商会提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
  
  草案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关键词·农产品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中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另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连线长沙
  
  实现对农产品质量监管全覆盖
  
  长沙连续10年未发生
  
  因食用农药残留蔬菜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
  
  长沙晚报讯(记者刘炬)近年来,长沙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不断加大对农产品的监测力度、检测范围和定量监测批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百姓的餐桌加上一道“安全锁”。目前,长沙已连续10年没有发生一起因食用农药残留蔬菜而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
  
  昨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蒋次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职能部门一是抓好农产品基地的安全生产,二是重点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外来蔬菜、瓜果的监测。对农产品安全监督,主要采取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进入省会长沙市场的蔬菜是“放心菜”。长沙目前正积极构建农产品全程监管体系,力求实现从产地环境到生产过程,乃至农产品最终检验检出的全程可监控。
  
  蒋次文介绍,长沙现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200家,生产面积超过百万亩,从生产环境上实现标准可控。在标准化生产过程中,大力开展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生产。截至目前,长沙市已获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600多个。本地水稻、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生产大型基地,推广标准化生产,引导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确保本地农产品的优质安全。市农业委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重点监测蔬菜、稻米、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中是否存在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等。
  
  同时,重点加强农业生产源头治理。一是加强对土地等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加强对土壤重金属监测和种植结构调整的试点;二是抓好对生产基地的管理,对种子、农药、肥料加大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法大事记
  
  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
  
  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2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4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因虚假广告受处罚,三年不得代言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八大看点

  
  2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记者对此梳理出了八个看点。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看点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看点6:代言虚假广告者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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