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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 黄海蕾)近日,有媒体报道,此前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收费公路亏损数据有所夸大,公布亏损是为延长收费期限提供“借口”。昨天,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就此做出回应,称交通部公布的收费公路统计公报与国家审计署公布结果基本一致,不存在夸大的说法。
公报与审计数据一致
去年,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度,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为负661亿元,即整体亏损661亿元。其中,政府还贷公路亏损560亿元,经营性公路亏损101亿元;高速公路亏损618亿元。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自曝收费亏损数据被夸大,目的在于为延长各省市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提供“借口”。昨天,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做出回应,称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基本一致。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债务余额为1.94万亿元;《统计公报》中截至2013年12月底,政府还贷公路债务余额为1.97万亿元,其中300亿元为下半年新增债务。也就是说,公报数据不存在夸大说法。
另外,今后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将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坚持下去。目前,交通部正在评估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发布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和细化定期公开的具体内容。对于“交通部相关人士”的说法,新闻办表示,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从未就《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有关问题接受有关媒体的采访。
贷款不超15年说法不实
在上述媒体的报道中还提到,目前银行贷款、发债期限都在15年以内,而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一般都是25年到30年,这两个期限不匹配,导致收费企业长时间多收费。
对此,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回应,首先,不存在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媒体也曾公开报道过,如新华社2013年2月17日报道,重庆市丰都至忠县、铜梁至永川、酉阳至沿河等3个高速公路项目,贷款合同期限均为30年。
其次,贷款期限与偿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费公路债务是多渠道分期、分批、滚动举借的,其中既有长期项目贷款,也有短期流动贷款,还有有偿集资款,是多笔债务的组合,因此收费公路项目中某一笔15年的贷款到期并不意味着项目所有债务已经偿清。
最后,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与企业是否举债没有必然的关系。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是为了偿还政府债务不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按照企业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至于投资的来源是自有资金、股市融资、企业债券还是银行贷款并不影响收费期限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