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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胡子敬:建议将高利贷行为明确入刑

来源:红网 作者:易征洋 编辑:王娉娉 2015-03-12 1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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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友阿股份董事长胡子敬建议,将高利贷行为明确入刑,在非法经营罪的条款中,增加高利贷的相关内容,使其名正言顺成为法律条款。)

  红网专题:新态2015·中国

  红网北京3月1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易征洋)当股市还在“冬眠”,楼市遇上调控,存款在通胀影响下逐渐缩水……逐利的资本便开始流向各类理财产品和高利贷行业。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高利贷行为已经严重破坏社会经济、治安秩序,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友阿股份董事长胡子敬建议,将高利贷行为明确入刑,在非法经营罪的条款中,增加高利贷的相关内容,使其名正言顺成为法律条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
  
  严厉打击高利贷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高利贷横行给中小企业套上一个死结——贷不到款、融不到资是在等死,借高利贷是在找死。”胡子敬认为,高利贷行为不仅大幅度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推高金融风险,还在其受众结构上,助推了赌博的泛滥。
  
  通过调查,胡子敬发现,承受高利贷畸高融资成本的都是贷款难、融资难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横亘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高山。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与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不同,不是社会缺乏资金,而是过剩资金流不往中小企业流动。
  
  “目前我国高利贷行业中,普遍存在多环节的现象,借钱的并不是用于企业生产,而是为了去放贷,这样层层加码,不断将利率推高到风险极大的程度。”胡子敬表示,很多资金断链的中小企业都不是因为实业出了问题,都是拿钱去转贷高利贷,才出了问题。
  
  针对“打击高利贷将损害中小企业”这一说法。胡子敬反驳道,其实,严打高利贷才会真正保护中小企业。只有非法的高利贷入刑之后,高利贷的利率才会恢复到正常民间借贷的水平,那是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水平。
  
  高利贷明确入刑已滞后于司法实践 入刑同时需强化源头治理
  
  近年来,关于高利贷是否入刑的讨论,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胡子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高利贷行为已经受到法律制裁,所以,高利贷即使现在就入刑也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
  
  虽然全国各地有很多以非法经营罪打击高利贷行为的案列,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高利贷行为的具体条款,这就使司法部门在办案中只能将其装到非法经营罪的篮子里。但严格的说,这些案例从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精神来讲,在司法理论中是说不通的,因为没有关于高利贷违法的条款,高利贷行为从法理上讲就不为犯罪,使用兜底条款本是无奈之举,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受理或不受理此类案件都处于两难境地。另外,关于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解释大多出于人民银行的有关条款,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威性。对此,胡子敬认为,高利贷入刑必须“名正言顺”,即在刑法条款中明确高利贷行为为违法。
  
  “在高利贷明确入刑的同时,如果不从源头上治理,高利贷就不会灭绝。”胡子敬分析,社会闲散资金一直在寻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大,以及股票、基金市场的不景气,不少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胡子敬建议必须将高利贷行为明确入刑,这样既符合刑法的原则,让国家执法机关有法可依,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思路。让国家执法机关有力打击高利贷行为的同时,国家公民更好的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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