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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观点】
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以更好地维护弱势当事人的权利。
【背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给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增加了负担,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诉讼保全须财产担保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现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
【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康为民建议,从立法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诉讼保全中建立“保险担保”机制,明确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并商中国保监会等修订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在现有的诉讼担保方式下,增加一种由保险公司担保责任保险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具体而言,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尤其是对于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即由申请人出具的其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后,可视为有效担保。同时,中国保监会需监督保险公司规范管理,制定这类保险的收费标准。
(湖南日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