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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立法法修改,别说你的心思它不懂

来源:新华网 作者:安传香 编辑:何冰 2015-03-08 2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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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传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不要怀疑,你的电脑没出问题。上面三段文字,绝不是无意义的重复粘贴。

   事实胜于雄辩。有比较才有鉴别。从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开始,半年多来,这一草案历经了“一审—公开征求意见—再审—公开征求意见”的“长途跋涉”,最终摆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各位代表眼前,接受一场罕见规格的“三审”。文章开头呈现的,就是总则第一条、第六条的现行版、再审版、三审版。我相信,大家一定看到了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感受到了这次立法法修改的用意与诚意。

   这样的对比还有很多,因为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条款占到了1/3。,我不能一一贴上来了,但希望大家都能去看一看。我看过之后,感觉修改之处不仅句句“干货”,而且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都是我们曾经热盼的、曾经吐槽的。

   比如,对授权立法的修正。现行授权立法规定比较原则,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等。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还是不好懂?结合一下前段时间财政部的两次燃油税上调就明白了。虽然大家牢骚满腹,但就像楼继伟部长说的,并不是财政部随意上调,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之后才出台的政策。而国务院在1985年就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可以订立条例,修改税收政策。30年前的授权还能用?当然,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不收回就是持续有效啊。之后,这样“一次授权,长期有效”的情形将不复存在。

   比如,对部门规章的修正。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职责。

   这条好理解,只要点出红头文件、限行限购等关键词,大家自是“心有戚戚焉”。尤其是此前不少地方“半夜鸡叫”式的发限购通告,让人印象深刻、反响恶劣。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发布向公民摊派的文件,像每人出多少钱、每人必须卖(买)多少东西等,随意对公民的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价格政府说了算。

   还有很多与我们的生活有关的修改,此前此时此后,相关报道可以说是“铺天盖地”了。我不再赘述,想再说说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所体现的“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从这几句话,我发现了“鸟之两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两只“翅膀”很重要,因为这意味着,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将大大增强,意味着我们将有更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科学立法自然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所以草案增加了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就解决了一个传播甚广的所谓“悖论”:改革就要突破法律,守法就会迟滞改革。变成了: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这样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措施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民主立法,就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立法协商、立法论坛、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把话筒交给更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让他们说出专业的话,心里的话,同时要将对他们所说的话的审查、研究情况向当事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让他们感受到,有意见可以提,提了是管用的。

   举个例子:我曾经在某论坛上看到有人对再审后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意见,说第六条里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是重复的,可以删掉“可操作性”。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里,第六条最后一句改成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当然不能说这就是根据那位网友的意见修改的,但看到这样的修改,网友一定是欣慰的。

   所以,不论是具体法律条文也好,还是总的立法原则也好,都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活动。别说你的心思法不懂,你不说,它怎么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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