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刘炬 黎铁桥
“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一样,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等各方面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其中,尤其受害最多的是女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在全国人大正在制定反家暴法立法规划之际,记者昨日特意专访了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她们从不同的角度,就反家庭暴力谈了自己的观点。
很多受害者对家暴保持沉默
全国人大代表、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村委会主任伍冬兰说:“现在家庭暴力在农村有增无减,绝大部分是丈夫殴打妻子,也包括少量虐待老人、儿童的行为。 其中,女性是主要的受害者,她们往往在怕影响孩子、不敢离婚的前提下,不愿对外说,只好忍气吞声,给心灵带来很大创伤。”
在分析其中原因时,伍冬兰代表认为,家庭暴力最容易被当做“家事”而被“温情”和“亲情”所遮掩,受害者会因为“家丑不可外传”而对暴力保持沉默。另外,女性在受教育、婚姻等很多事情上,仍然遭受歧视和不公平。 “譬如,女性40岁离了婚,再找一个对象的难度非常大,男性则没有这种担心。在农村,尤其是贫穷落后的农村,女孩子根本得不到同男孩一样受教育的机会。”伍冬兰说。
全国人大代表、安化县梅山文化园董事长张青娥表示,家暴产生的根源主要包括: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怕别人笑话、害怕娘家人受牵连、害怕说出去被打得更厉害、担心把丈夫抓走后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等。
要为家暴受害方提供庇护场所
“一旦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女性应该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学会保护自己。因为如果一味忍让,受害更深的肯定还是自己。”张青娥代表表示,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女性应提高自身修养,学会心胸广阔。
全国人大代表、益阳市委书记魏旋君表示,鼓励女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决反对一切暴力,尤其是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会伤害一个母亲、一个孩子,特别是对孩子的伤害非常大。家暴不只是武力,还有冷暴力。”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汤素兰认为,现在是需要将反家暴的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了,必须用法律来反对一切形式的家暴。同时,要有各种组织、机构来为家暴受害方提供庇护场所,除了妇联,还应该有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来帮助家暴受害方,如建立家暴救助热线。现在,很多人还顽固地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家暴受害方向妇联、街道投诉家暴时,很多时候得到的是“劝和不劝散”,无法得到精神安慰,不能及时医治心灵创伤。
伍冬兰代表介绍,龙塘镇龙形村专门成立了协调家庭纠纷办公室,还组织了一个有影响的广场舞队,让村里的妇女摆脱麻将桌,投身到跳广场舞中来。这也是减少家庭暴力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尽快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并根据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相关规定,如人身保护令、警察的诫勉谈话制度、临时庇护和监护制度等,构筑维护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的强大法律保护网络。她建议,建立多机构反家庭暴力合作机制。比如,长沙市正在探索将法院、公安、民政、妇联、社工以及律师等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源整合起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吉首大学国际交流与公共外语教育学院院长张苹英说:“应当说,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对受害者权利的侵害,是家庭之痛、社会之害、文明之殇。家庭暴力需要积极预防、早期发现、及时干预、依法处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
将家暴关进法律的笼子
袁云才
长期以来,对于眼皮底下的家庭暴力,人们一直秉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教条,或视而不见、明哲保身,或互踢皮球,玩起“太极推手”,顶多是对施暴者“教育”一顿、谴责几句了事。软绵绵的言语,如何能挡住暴虐者硬邦邦的拳脚?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暴事件之所以无法制止,其根源正在于相关法律的缺位。
婚姻和家庭绝不能成为施暴的障眼布,否则,在家庭这个社会“细胞”,就无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施暴者打了别人,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打伤甚至打死了自己的配偶,以前往往按虐待罪来追责,判刑轻很多,这对于家暴受害者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反家暴应从尽快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家暴行为也易激起受害者“以暴制暴”,这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显然与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立法遏制家暴,已是刻不容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这是法治的巨大进步,也可说是立法的前奏。唯有将家暴拳脚关进法律的笼子,才能真正让它驯服,我们的社会也就多些和谐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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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伍冬兰建议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施以重典
长沙晚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周小华)“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使受害人丧失亲情,家庭遭受沉重打击,有些不法分子还将拐卖来的儿童弄伤弄残,组织从事乞讨活动牟利,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可容忍。”昨日,全国人大代表、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村委会主任伍冬兰向大会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像惩治贩毒犯罪一样,以重典严厉打击。
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伍冬兰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三档量刑幅度:第一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妇女、儿童不是商品,对拐卖者必须以严厉的刑罚加以制裁。”伍冬兰认为,从《刑法》的量刑处罚规定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抢劫罪的量刑规定基本相当。“拐卖妇女、儿童对被拐卖者及家属的伤害是持续并伴随一生的,其社会危害性远比抢劫行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对拐卖者加重刑事制裁。”伍冬兰建议,将第一档起点刑期提高到有期徒刑十年,将第二档、第三档合并,参照《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规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