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向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注女大学生就业受歧视现状的提案。提案认为,女性大学生受到的就业性别歧视相当严重,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女性劳动力的生育及其他劳动保护机制弱化。该提案建议,以切实可行的经济补贴政策和奖励政策,良性引导用人单位聘用女大学生,并对女性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部门以及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税费等方面政策优惠,合理消化女性用工成本。(3月7日澎湃新闻网)
性别等就业歧视广泛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女性求职者权益意识的增强,媒体、网络推动形成的社会舆论,一些企业单位因歧视受到调查和处罚等等,这些都在威慑减少在招聘时明白无误提出“只要男生(性)”的直接歧视。但也因此出现了更为隐蔽的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即表面上给予女性求职者同样的列入考察、面试的机会,但最终还是选定男性。
现在的问题是,各类、各种程度的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究竟有多严重,一些部门和机构却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以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此次为提交提案所作的调研为例,该调研主要提到了被纳入调研的女大学生投交简历、获得面试机会的次数和最终录取情况,以“女大学生感到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性别歧视的现象”来说明问题。这样的调查、调研很难说是严谨的。
求职者感知用人单位有无性别歧视,不代表性别歧视就一定存在或不存在,往往只是基于未被录取的结果的直观感受。如果凭此而定,那些同样被用人单位面试淘汰的男求职者也可以说感知到了用人单位对男性的性别歧视。在大学生面临较大就业困难的这两年,较大比例的投交简历失败率、进入面试的淘汰率,对于两种性别的求职者都同样正常。
要让调查、调研变得有说服力,需要进行更为细化的对照,比如同一用人单位招录岗位的非指定性别数量、两种性别求职者的投交简历比例、最终录取性别比例,还应纳入不同求职者学历层次、工作经验、户籍、年龄等因素转化的参数。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单位出台更有力、更具针对性的性别平等保障措施,加大对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行为的干预力度。
下一个问题是,性别歧视广泛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前述,具体严重程度模糊不清),那么,应当首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予以遏制,保障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性别平等?笔者认为,最为可行的,仍是充分发挥现有的主管部门及以保障妇女权益为本旨的各级妇联机关的作用,特别是后者要更为主动的发挥作用。妇联机关在我国政治和社会体制中占据重要位置,有资源有能力在体制内外两方面渠道向涉嫌性别歧视的组织和个人施加压力。
如果妇联机关能够像各级各地的消协、消委会那样,主动出击,广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保障妇女权益的具体规定,其各级分支机构选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性别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必要时发起集体诉讼,相信可以极其有效地扭转妇女平等权益保障不力的局面。各级各地的妇联机关还不妨举办评选,每年评出各地的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先进单位,鼓励用人单位逐年递增女性用工比例,曝光无合理理由(如行业、岗位限制)女性用工比例不达标单位。
至于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此次提案提出的,通过补贴和奖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聘用女大学生,并对女性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部门给予税费优惠等建议,笔者以为,后一方面建议较易被采纳,也不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争议如妨碍市场公平等争议。但对于向用人单位发补贴、给奖励的建议,提案者没有意识到这项建议的最大危害性——将雇佣女性求职者纯粹化为社会责任,需要以政府付费的方式实现,纵然将短期内推动女性用工比例提高、女性求职难度降低,但传递出一个错误信息,即女性求职者不如男性,需要政府和社会保护;一旦补贴奖励政策取消,更多单位将可能放弃录用原先本可录用的女性求职者。
向用人单位发放录用女大学生的单独补贴和奖励,还面临操作难(究竟发多少,是多到接近平均工资或地方最低工资,还是一两百块的象征性补贴,很难确切判定既符合财政可担负水平、又能带动用人单位消除歧视观念的最佳值)等问题,因而很难具备现实的可行性。
文/郑渝川
补贴奖励录用女生,恐将适得其反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2015-03-08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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