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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蒋秋桃:小商贩违法成本过低需修订

来源:红网 作者:冯钧 编辑:潘宣 2015-03-06 2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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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认为,目前小商贩违法成本过低,应该修订《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认为,目前小商贩违法成本过低,应该修订《行政处罚法》。)

    红网专题:新态2015·中国

  红网北京3月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冯钧)小商小贩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较容易发生经营违法的行为。“我觉得这些小商贩违法经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了。”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将向大会提交议案,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有关内容。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其中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标准1996年制订后就一直没有修订过,50元的处罚在今天来说太低了。违法成本这么低,小商贩们根本就不在乎。”蒋秋桃说。这个近20年前的处罚标准,让一些违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于罚款金额的认知度不断进步,当初规定的当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限度已很不适应当今的行政执法现状,亟须尽快修订。
  
  另一个尴尬的事实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事关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强,如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等轻微违法违规案件的简易程序处罚,在《行政处罚法》里面没有专门列明处罚方式与处罚标准,造成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时的操作困难。
  
  蒋秋桃建议,对《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进行修订,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增加一款:“对于非法的小食品加工销售者、移动食品摊贩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非法窃取或买卖他人信息资料;非法少量排放废水废气、废弃化学物和焚烧垃圾等行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认为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标准和程序同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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