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月29日讯(记者 胡芙 通讯员 周泽光 刘彦)日前,国家出台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让纳税人都能了解政策内容,真正享受到新政带来的惠利,1月29日,长沙市国税局所得税处通过红网,向广大纳税人及网友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2014年以来,国内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着企业转型升级。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政策的出台,对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国内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告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长沙市国税局所得税处透露,目前,长沙国税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户有77596户,其中属于六大行业的有6162户。从2014年四季度所得税申报情况看,已申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仅为119户企业,占正常申报户0.15%,其中属于六大行业的仅为29户,占正常申报的六大行业户0.47%。
其中,申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若按正常折旧方法申报,四季度折旧额为804万元,但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季度加速折旧额为13154万元,企业共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12350万元,平均每户企业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3.78万元。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和减免税的税款。从总数上说,加速折旧并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政府在税收上似乎也没损失什么。然而分期来看,对企业来说,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缴纳之利,如同政府给予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而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缓了自己取得税收收入的时间。
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就等于是政府损失了一部分收入的“时间价值”,用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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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大行业的划分标准及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
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为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及政策优惠是什么?
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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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界定?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
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时间界定上,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六)加速折旧方法是什么?
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七)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会计利润有影响吗?
目前有些企业认为,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之后,企业当期成本增加,会影响到它的利润,其实这种担忧并没有必要。因为加速折旧政策影响的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所谓的“税收利润”,对于会计利润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在会计核算上,还是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的,当然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中国的上市公司为了利润“好看”,很少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折旧政策对中国上市公司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既可以在会计核算上继续采用保守的折旧方法让利润更“好看”,同时,在税收抵扣上按照加速折旧法进行,可以很好地改善其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