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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厅获悉,截至目前,湖南省新《环保法》培训工作已对各县市分管县市长、环保厅长、重点企业法人等进行培训,培训人员达两万余人。同时,湖南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严格执法和责任追究将成常态。
违法排污按日计罚 严重污染环境者将追刑责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严在哪里?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介绍,“新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及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比如一天罚款10万,两天就是20万,一个月就是300万,按天数连续累计上不封顶,直到企业整改到位为止。”陈战军解释,执法人员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处,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按照新法规定,企业破坏环境、污染环境,将付出高额代价。
同时,新法还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了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陈战军说,污染环境的企业,后果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强化政府职责 明确执法人员违法责任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保执法不作为、滥作为也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一个方面。“新法不仅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严罚,同时对执法人员也有更高的要求。”陈战军说,新《环保法》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新《环保法》第6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其他执法部门,有以下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外,新法还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湖南严格执法 打击环境违法将成常态
新《环保法》即将实施,湖南会有哪些行动?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王盛才表示,严格执法、严厉责任追究、严格打击环境违法将成为环保工作常态。
王盛才告诉记者,从2015年元月起,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驻湘单位)将开展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排查整治。
同时,湖南省环保厅还下发《关于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的公告》,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家底。2015年1月30日前,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除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内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必要延期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市县环保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逐一开展监督性检查。对企事业单位自查整改不落实的,立即督促改正。
同时,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省环保厅将组织纪检监察和环境监察机构定期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予以曝光,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