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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机动车实施国IV排放标准 不达标不予注册或转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小刘军 编辑:杨洁 2014-12-25 0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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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小刘军)记者昨日从长沙公安交警车管所获悉,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自今年12月15日起,长沙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达不到国IV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张正表示,交警车管部门将严格执行通告规定,“市民在购买新车时请确认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到国IV标准,未达国IV标准的不要购买;同时外地车辆转入长沙,请确认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到国IV标准。”

  按照市政府该通告要求,将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国IV标准。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该通告要求进行销售,并书面告知购车者所购车辆符合国IV标准;不符合国IV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国IV标准车型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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