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为加快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11月12日,记者从省经信委获悉,《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此举将有效转化我省能源资源优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太原、晋城新增车辆新能源车不低于40%
2014—2016年,太原、晋城市属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其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大同、晋中、长治、运城市上述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上述比例2014年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
同时,将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
电动客车、电动轿车每辆补助5万元和2万元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年至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太原、晋城市要重点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推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配套完善电池、电机、电控等协作产业链。要制订奖励政策,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
购车免购置税、上牌费、停车费、电费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我省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执行与电动汽车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我省将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由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同时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订出台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我省还将推进充电设施和充换电服务网络、甲醇加注站和燃气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省还对发挥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创新保障服务体系、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培养产业发展人才等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