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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法学家解读四中全会《决定》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严欢 2014-10-29 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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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连线采访了五位知名法学专家,就《决定》中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和部署给予梳理和解读。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汤维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
  
  高 波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新华访谈]张文显:中国法治建设将呈现新局面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卢俊宇曹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播发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就《决定》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关内容专访了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显。张文显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是法治建设的新纲领,是贯穿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条主线。
  
  张文显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总抓手,对法治建设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迈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新格局;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坚实的宪法基石和法治基础。
  
  张文显表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也是法治建设的总路线。在这个总目标和总路线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呈现新局面,谱写出新篇章,迈向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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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访谈]王敬波:“依法行政”十大亮点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曹滢卢俊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播发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就《决定》中“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有关内容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敬波。
  
  王敬波认为,《决定》引领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前景,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具体措施;既吸收了近年来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又强调针对当下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重点难点;既从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上描画蓝图,又指明了清晰的前进方向和道路。
  
  王敬波认为,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新举措方面,有十个重要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个亮点,《决定》中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当说,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一直是学界呼吁的一个重点立法内容,在我们国家,行政组织化程度是比较低的。《决定》强调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是行政组织法定化的具体表现,这恰恰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没有行政组织法做支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也难以实现。
  
  《决定》提出了行政程序制度。我国的行政管理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是普遍现象。《决定》中有很多方面是关于程序的,比如,决策程序的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完善、行政监督程序的完善,重点强调的是程序制度。所以,这两个立法任务非常有针对性,也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个亮点,《决定》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句话强调的是政府的底线。“法定职责必须为”针对不作为现象;“法无授权不可为”针对乱作为问题,指的是行政机关超越权限。
  
  第三个亮点,《决定》提出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问题。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各级政府权力高度同构,就是中央有什么机构,地方就有什么机构,导致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科学,往往容易导致互相推诿扯皮。《决定》用各级政府事权要规范化法律化,来明确不同层级政府承担的差异化责任。
  
  第四个亮点,是对行政决策的约束。在实践当中,让老百姓广为诟病的领导干部的“三拍”现象和行政机关不负责任决策,以及因为决策失误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在《决定》中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对策。比如,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这是以前没有提出的。通过这个制度倒逼行政决策科学,同时强调决策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没有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不能进入到决策程序中。
  
  第五个亮点,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当中都强调了综合执法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中就执法的问题着墨很多,分别从司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大量的制度建设要求。随着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定会减少执法层级和层次,提高执法效率。通过综合执法可以避免多头执法所造成的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所以《决定》特别提出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等事关民生的领域推进综合执法,这是有关执法的体制改革要求和趋势。
  
  为了保证执法的权威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也是针对现实生活中“以罚代法”等违法现象而提出的。同时像一些比较微观的制度,在《决定》中也做了很好的设计,比如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是执法程序完善的非常具体的表现。
  
  第六个亮点,《决定》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除了我们通常讲的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决定》还指出要加强了对政府内部权力的监督,这是一个非常响亮的提法。对政府内部机构权力分工,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因为以往的监督更多是外部监督,而《决定》通过对权力的适当分离,来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个亮点,是关于政务公开。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有一些问题没有明确,在这次《决定》中有了明确表述,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这实际上是体现了未来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随着国家发展,法治进步,对公权力的行使,公开是基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针对公共资源的配置、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审批、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在信息公开条例中重点推进的公开事项,这次《决定》又再次进行了阐述。同时,《决定》还特别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这主要针对实践中很多红头文件由行政机关制定出来后没有经过公开就去约束当事人的权力。
  
  第八个亮点,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很多制度是相匹配的,通过公正司法来促进依法行政。比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案件、尊重执法法院判决等,都是通过公正司法来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九个亮点,《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建立公职律师。通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实际上就可以为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一些法律支持。
  
  第十个亮点,《决定》中很多地方强调了让法学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第三方等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执行。这些要求都是在进一步深化公众参与制度,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我想用几句话能够概括对《决定》的感受:立法有名称、制度有内容、措施有方法。立法有名称,就是立法当中你会看到哪些要立,立什么法都有非常具体的名称;制度有内容,要建立什么制度,这个制度要怎么建,目的是什么,内容是什么,都很清楚;措施有方法,就是具体的措施用什么方法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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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访谈]洪道德:坚决破除司法领域潜规则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卢俊宇曹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播发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就《决定》中“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关内容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认为,司法是确保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屏障。以下为访谈实录:
  
  首先,《决定》中很重要的一个亮点是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要建立进行记录、通报,还要责任追究的制度。因为长期以来司法不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受到外界干预,主要来自于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
  
  其次,《决定》明确提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之间要分工负责,配合制约,这是一种新提法,因为把执行权从审判权里独立出来了,这样会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事实上得到有效执行。
  
  另外,《决定》还提到我国要加快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样会扭转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意味着今后要以法庭审判为中心,侦查、起诉、辩护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材料都要到法庭上检验,侦查起诉过程的程序也要到法庭上审查,发现错误要加以纠正,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我国今后会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对犯罪做出应有处罚,这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将具有颠覆性意义。
  
  《决定》提到今后要实行诉访分离,这对于正常诉讼的开展将发挥重要保障,值得我们期待。不能因为信访影响到诉讼的正确处理,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也不应去考虑今后会不会引起某一方上访。诉讼就是诉讼,要求按诉讼的事实和法律来处理。一旦有信访出现,也不可以要求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官、检察官来处理信访问题。
  
  最后,《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提到坚决破除司法领域现实存在的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这是第一次在党内文件中明确提出要破除司法领域的潜规则。也就是说,党不允许司法潜规则的存在,一切都要在阳光下,用法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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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访谈]汤维建: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有望攻克“执行难”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卢俊宇曹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播发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就《决定》中“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关内容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汤维建认为,《决定》突出了司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以下为访谈实录:
  
  首先,在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上,《决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制和要求。一方面,任何领导干部都要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司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不得执行任何人干预司法的命令和要求。否则,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干预者和接受干预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强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同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否则也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职权的配置,尤其令人瞩目的是,为了攻克“执行难”,《决定》提出了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要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在体制上分离,而不仅仅是在机制上的分离。
  
  另外,加强司法监督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司法机关,但二者分工不同,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要对法院行使审判权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为了强化对司法和对行政的法律监督,就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立法保障。同时要强化其他形式的监督,使监督形成一个严密有效的制度体系。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现,陪审员的职能将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问题上,而不再涉及法律适用方面。这样有助于发挥陪审员的优势,强化陪审效果,提升陪审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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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访谈]高波:徐才厚案是依法反腐的生动案例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卢俊宇底东娜曹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播发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就《决定》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内容专访了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
  
  高波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冲锋号”。在《决定》的重大利好和政策驱动下,依法反腐和依规治党将迎来历史性跨越。以下为采访内容:
  
  强化“不能腐”的党纪国法防线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反腐制胜之道。中国的法律和中共的纪律,形成了反腐惩贪的“制度双笼”。而且,党纪严于国法,后者是普适性底线要求,前者是标准更高的行为规范。十八大后,反腐败进入治标关键期,党纪党规进入“创制加速期”,监管篱笆越扎越密,规范要求越来越细,执行效果越来越实,诸多“法外之地”被重新清理,“既管本人又管家人,既管才德又管财产”的“治官”新规陆续出台,作风建设和高压反腐日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党纪党规的新走向对法律规范形成新牵引。如在高压反腐的社会气场中,新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已经充分体现出要对腐败犯罪和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
  
  四中全会及其《决定》的法治体系建设“任务包”,依法反腐和依规治党将形成全新合力,有望早日改变某些党纪国法“牛栏关猫”的旧常态。特别是《决定》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可以预见,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将更加注重“无缝衔接”,为前移反腐防线提供更多法治助力。
  
  强化“不敢腐”的执纪执法高压
  
  中国已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升为国家战略,纪检机关铁面执纪和和司法机关从严执法,是体系建构的动力“双核”与实践基础,也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和基本保障。就国内而言,我们看到执纪执法机关以零容忍立场“砍病树、拔烂树”,以“清淤排毒”之举剿除“陈腐旧病”,两年间有近19万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启了“开门反腐”新模式,成为永不关门的电子举报箱,对不廉不勤不诚不信者形成巨大震慑。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当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这是依法反腐的生动案例,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反腐没有例外,进一步强化了“不敢腐”的法治高压。
  
  从国际上看,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腐合作进入快车道。中央纪委牵头形成多部委参与的“海外追逃追赃网”,公安部部署代号为“猎狐2014”的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最高检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均获得良好效果,得到境外执法机关大力配合。此外,中加签署分享没收财产协定,中美共享金融信息,中澳合作追查没收外逃贪官非法资产,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应运而生……这些“组合拳”不但有助于打消贪官外逃“花钱买安全”的幻想,也是中国依法反腐赢得世界“点赞”的表现。有理由相信,随着四中全会《决定》各项部署的不断“落地”,中国在境内外“主客场”依法反腐亦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强化“不想腐”的全民法治信仰
  
  中国法治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重构法治信仰的社会行动,必须“官民协同”、上下联动。从公职人员来说,主要是以法治信仰打破权力崇拜,清剿特权思想,切实依法履职、合规用权。比如,四中全会及其《决定》要求把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等,正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对象化、行为化法治教育,对于重构决策文化、责任文化影响深远。再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等,对于再造行政文化和重塑行政法治意义重大。
  
  就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主要是以法治权威保障人民权益,倡导依法办事,弘扬法治精神。比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特别是在实践中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给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带来深刻的变革。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人们“弃访转法”,重拾司法公信。总之,只有让全社会所有人都知法守法信法,才可能营造“官员不想腐,公众不羡腐”的新风正气,让廉政法治如阳光空气般不可或缺。
  
  (本期《新华访谈》制作人员:曹滢 卢俊宇 底东娜 李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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