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在长沙联合举办农村“法律明白人”法制培训班。 贺冠铭摄
今年以来,资兴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了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与基层组织和群众互利双赢和“三个减少”目标,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组织保障,形成“三有”合力
一是领导重视有力度。成立了以市委书记陈荣伟,市委副书记、市长贺遵庆任顾问,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钦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将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调解工作和联系群众“六个一”工程的重要内容。二是严格考核有落实。实行市级领导、市司法局班子成员包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包村(社区)指导责任制。严格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督查通报制度。将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情况作为“基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综治考核和绩效考核以及对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与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挂钩。三是工作经费有保障。市财政安排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45万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20万元;各乡镇(街道)也专门安排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280万元。按照一类村(社区)240元、二类村(社区)300元、三类村(社区)360元的标准,年底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相应交通补贴,对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按100-300元的标准兑现“以奖代补”资金。
二、把握基层实际,明确“四个”定位
一是“村(社区)法律顾问”对象定位。村(社区)法律顾问人选范围为全市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政治素质较高,爱岗敬业,业务素质强。其主要服务对象为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广大村(居)民。二是“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定位。村(社区)法律顾问担负着村(社区)“七员”职责,即村(社区)法律事务的“指导员”、法律知识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诉求的“引导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基层法治的“参与员”、法律援助的“联络员”。三是“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方式定位。根据“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引导村(社区)自主选择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并与其直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四是“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定位。日常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矛盾纠纷化解等属公益服务活动,一律不收取费用。但法律顾问为村(社区)组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则按照相关标准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
三、科学规范管理,健全“四项”制度
一是工作报告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遇到涉及村(社区)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以及对村(社区)开展有偿服务,须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同时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市司法局。二是定期服务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必须对需要法律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调查,定期到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工作日志制度。对提供的法律服务做到一村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求一事一档。四是回访评议制度。安排专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实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优、交通补贴发放和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据统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后,全市法律顾问开展法制讲座112次,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6000人次,修改、完善村组合同230余份、村规民约280多份,为村组(社区)、村民发展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和建议450多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9件,为当事人减免费用1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62.3万元,达到了营造学法浓厚氛围、强化基层法治建设、促进用法解决问题、实现靠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效果。
(资兴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