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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从业单位随意压缩施工工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严重影响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对此,三次审议稿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等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给予其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2年内不得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
三次审议稿还制定了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同时,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负的法律责任和范围,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转包、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报告或查处的;违法压缩交通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接到有关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