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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读博悟馆】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蔡娟 2014-09-10 07: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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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翔实文件,简单解读。湖南省发改委与红网联合推出专栏《简读博悟馆》,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出台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并将集纳形成专题《简读博悟馆》供网友集中浏览查阅。今天推出第二十期。

    原文链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相关新闻:红网联合省发改委推《简读博悟馆》 集中解读政策文件

      核心简读: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要点简读: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此项办法共包括,总则、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运行、 计量与结算六个章节,共2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项目界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二、关于发展规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其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政策、并网、市场及运行进行监管。

  三、关于运营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鼓励项目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四、关于规模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项目优先建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年中期可进行微调,地方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

  五、关于项目备案: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对年度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对利用住宅建设的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取消补贴资格。

  六、关于建设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运营有效期内对建筑物的使用权,项目设计、安装、咨询、监理应符合有关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相关的检测认证和技术要求。

  七、关于接入运行:电网企业应在收到并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集中多点接入的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电网企业应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承担因项目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八、关于计量结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负责对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结算国家补贴资金、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在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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