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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政法委通报8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曦 通讯员 罗超 宁建君 编辑:闵美颖 2014-04-24 09:27:4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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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3日讯(记者 王曦 通讯员 罗超 宁建君)今天,省委政法委对全省政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8起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
  
  2012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尹丰文,在担任金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主审法官期间,收取金某贿赂并接受其请吃请喝,向其泄露案件审理内部情况,被金某在网上发帖披露,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目前,尹丰文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丁字法庭原庭长余亚武,在办理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湖南拓展集团与湖南南县麒麟酒店有限公司等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3万元。余亚武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戴艳红利用职务之便,对一系列深圳房地产纠纷案件违规操作,对大量案件存在当事人居住地存疑、抵债标的价格明显偏低等现象视而不见,违规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18件,涉嫌收受贿赂30余万元。目前,戴艳红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邵阳市新宁县公安局崀山派出所原所长李许明,先后6次非法收受林某钱物共计28000元,明知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不查处。2013年7月,新宁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李许明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蔡亚斌、刑侦支队原支队长王宁、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原大队长张新强、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原大队长刘巍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涉黑犯罪团伙“保护伞”并收受贿赂。目前,该4人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于2012年下半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5年、5年。
  
  湖南警察学院警体教学部原主任刘一兵,在2010年和2012年两次担任湖南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4.1万元。2013年7月,刘一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至2013年春节,长沙监狱一监区原副监区长张翼,在担任长沙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一监区副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服刑罪犯所送现金共计9.7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翼主动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目前,张翼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9月,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原大队长兼检察一组原副组长朱少雄,在办理临武县交警大队民警曹某受贿案时,将所退赃款挪用。2011年10月,朱少雄在办理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唐某涉嫌行贿案时,采取非法手段挪用依法扣押案款。朱少雄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省委政法委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务必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常抓不懈的决心,坚决打好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攻坚战、持久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司法腐败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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