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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是指对于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商和设备供应商的管理方式。
该《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项目,其建设单位的建设责任主体不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不变、预算批准的资金使用权限不变。凡新建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都属于直接支付管理的范围,县财政部门遵循“按项目计划、按资金预算、按基建程序、按工程进度、按评审结果”原则办理资金直接支付手续。建筑安装工程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中标承建单位,设备投资资金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工程采购项目和设备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改变了以前拨给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拨给承建单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