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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明示
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发送商业信息。我们常被手机上垃圾短信所扰,原因是个人信息被泄露。
对此,省工商局副局长鲁先华说,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办法》对此进行了呼应,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最近两天,网购达人王小姐刚买了一个包包,却发现另一家网店促销的包包更好看更实惠。想退货,可网店客服说不能无理由退货,王小姐很烦心。
鲁先华说,像王小姐这类网购达人的苦恼从15日起将成为历史:《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办法》还规定,有些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特殊商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
同时,《办法》还规定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发现“刷信用”、“差评师”将处罚
“好评有3000多条,怎么质量这么差?”看了很多好评才网购的衣服,一到手却让很多网购达人傻了眼。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一些网店雇佣差评师专门给对方差评。鲁先华说,以后这些网店恐怕不敢这么做了,《办法》对“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6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方平台修改交易规则应提前公示
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像是一个商场,为买卖商品提供场所,是双方资金的保障平台。
“刚听说可以网购时,大家都觉得不安全,因为钱要是打过去了,货不到或者货不好,那怎么办?后来发现有支付宝这个第三方平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第三方平台也存在信息不够透明清晰的问题。”市民李女士说,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些说明不够清楚,消费者很容易掉进陷阱。
鲁先华介绍,《办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