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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取消或下放31项核准权限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李艳华 2014-03-13 2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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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红网长沙3月13日讯(记者 刘玉先)近日,《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出炉,《目录》进一步取消核准事项,并下放一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原《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予以废止。
  
  湖南新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核准目录修订工作有如下特点:一是行动快,出台早。去年底国家目录文件出台后,湖南第一时间启动了全省的核准目录修订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到今年2月底印发,湖南成为全国最早出台省级核准目录的省份之一。二是取消或下放的力度空前。湖南此次目录修订,共取消或下放31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21项、下放市州或县市区政府10项,其中保留事项核准层级尽可能下移,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其余市县项目中,除跨省、跨市州或跨流域,以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等极少数敏感领域外,一律下放市州或县级政府核准。三是继续向部分地市下放省级核准权限。
  
  同时,省政府就下阶段建设项目核准工作,进一步明确以下要求:一是规范核准事项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列入《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申报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二是明确审查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该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对项目进行审查,不得随意增设审核内容。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要求核准机关要改进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等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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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湖南省新取消或下放的核准事项清单
  
  一、取消核准事项(21项)
  
  1、1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20亿立方米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核准;
  
  2、油田开发项目核准,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4、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5、国家铁路网中除干线项目和跨省(区、市)项目以外的项目核准;
  
  6、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7、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8、年产1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核准;
  
  9、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核准;
  
  10、钾矿肥、磷矿肥以外化肥项目核准;
  
  11、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核准;
  
  1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13、纸浆项目核准;
  
  14、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15、聚酯项目核准;
  
  16、制盐项目核准;
  
  17、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18、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新闻出版项目核准;
  
  19、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的体育项目核准;
  
  20、现代物流项目核准;
  
  21、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二、下放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事项(10项)
  
  1、中小型水库核准;
  
  2、跨大江大河、跨市州以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燃煤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4、所有风电站项目核准;
  
  5、除中央在湘企业以外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核准;
  
  6、非跨省(区、市)或非跨市(州)的调水项目核准;
  
  7、跨大江大河,以及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8、除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以外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9、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3000万元项目核准;
  
  10、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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