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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法律需要整合 避免前后矛盾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作者: 编辑:蔡娟 2014-03-10 10:38:4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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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党总支书记郭凤莲;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钟南山;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公司高级工人技师王亮;全国人大代表、江苏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崔根良五位全国人大代表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检察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我想问孙老师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您去年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建议,今年又再次提出。我想请您解释一下,民法通则现在修改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哪里?第二个问题,去年全国人大重点对科研资金的使用开展了监督,我们检察系统也对科研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检查,一批科研的硕鼠被查处了。今年您有一份建议是要严格区分科研项目违纪和违法的处分,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您提出这这份建议当时的初衷?谢谢

  孙宪忠:非常感谢记者朋友提出的这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所谓的七大项六十项改革的任务,大概看一下,差不多所有的项目都涉及到法制上的问题,法律也要及时做出反映,适应的就保持,不适应的就修改,而且现在看来修改的任务很重。其实和现实差别最大的法律就是我们的基础性的法律,也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其中民法通则是一个最显著的例子。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当初中国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市场调整为辅,后来已经是市场经济体制了,基本思想已经都发生重大改变了。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我们相继制定了物权法、婚姻家庭法、涉外法律关系法、公司法、票据法,甚至还有海商法等等,在涉及社会关系上,还有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这部法律原来是156个条文,我自己大概看了一下,这部法律中真正能够作为裁判规范,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就是实际法官、律师用的条文叫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这个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在民法通则中有140个左右。现在法律本身留下的条文只是关于人格的,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在人身权那部分有几个条文目前还都在用,其他条文,除了基本原则的宣告外基本上都不太用了。所以去年我就提出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基础性的法律。基础性的法律对特别的法律有涵盖性的作用,我们现在涉及这么多的法律要改革,但是有一个纲要性的、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我们的民法通则,建议以后把它改成民法总则。

  另外我们也还需要做一个工作,就是把现在的已经制定的七八个,如果加上商法的话,就是有十几部法律需要整合。什么叫整合?就是把它从内在的体系上搞成一体,不要让它们前后矛盾。我们的有些法律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有些是后期制定的,当时人们对有些问题认识不一样,所以制度差别很大。法学界有争议,法官裁判起来也有麻烦。有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比如买房子的问题,买房子的时候其实是买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怎么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有些规则就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内在矛盾了。合同法和物权法是国家经济生活里最基本的法律,所以我一直促使希望能够通过一个法律整合,不一定有一个民法典,但是要把它们整合得互相不矛盾、互相很协调,这样就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是我关于民法通则的一个建议。

  另外我提了一个建议,就是记者朋友提到的,希望能够把科研经费中的违法现象、违纪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是正常现象区分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还有很多大学的老师他们都向我反映这个问题,希望我作为人大代表反映这个问题。有些人被判刑了,有些学者、教授确实是很无耻的,让我们面上无光,他们拿这些钱去做很不好的事情。

  有些事情做出来是情有可原的,有些事情让人觉得是出于无奈。有这么几个道理。第一点,有的科研项目设置的开始要编一个预算,后来这些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将来这些预算要严格执行,完全不能变动,如果一旦变动就会出问题。

  第二点,不管是科学院系统,还是社科院系统,科研预算中所有的支出中恰恰是没有科研人员的劳务性的收入的。可以买机器,可以买设备,但是劳动是没有报酬的,大家对此都一致认为不公平。虽然有劳务支出那部分,但是这部分是支出给课题组之外的人,课题组之内的人没有任何劳务报酬。很多科研人员觉得很辛苦,这项劳动是特别累的,但是恰恰最后劳动最多的人是最没有报酬的。而且科研经费现实拨付是很迟的,一般都是三四月份拨下来批准项目,但是经费差不多都得到九、十月份才能到帐,这半年大家都得做这个事,就得先花自己其他的钱,结果到了九、十月份,到年度快要结束了,预算就要走向结算了,这个时候才拨下来的钱怎么办?有些人就拿这些钱把前面的窟窿给补上,或者说为了后期的事情,先把这个钱放在一个地方,这是违规的,财务上肯定不许可的,如果数目大了就要判刑了。

  有些人的确用这些钱做了不正当的事,但是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是很好的,都是奉公守法的人。另外,是不是真的有侵吞财产的动机?我们要把这些问题分清楚。有些人并不是挪作私用,仅是留待下一个科研用,这些人是很无辜的。而且,我认为要给做科研的人一定报酬。从事科研的工作,很多都是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无关的,而且待遇是很低的,不能从事科研的人反而没有报酬,这种做法也说不过去。我的意见也不全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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