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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渎职追刑责释放善治信号

来源:红网 作者:卞广春 编辑:易木 2014-03-09 00:04:2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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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昨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裴显鼎介绍,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如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不作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3月8日《新京报》)
  
  正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兴办新工程、新项目,制定新计划、新办法时,常常先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所办之事,一般都会挂上“集体研究”的美名。事情办好了,主要领导人有业绩,少不了领导有方的赞誉和邀功请赏的言词;办砸了,主要领导甩甩袖子,以集体研究决策为借口,以客观因素作搪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以及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以“遗憾”、“抱歉”之辞一推了之,或者干脆拍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官照当、权照掌,过自己的太平日子。
  
  “集体研究”,目的是集思广益,听取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分析事情的成败与得失因素,对即将公布、实施的方案、政策等,应尽可能做到科学决策、长远规划、为民着想。但不论是集体研究还是个人决策,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承担领导责任,出现问题或差错不能洗“干净身子”,不能推诿,“集体研究”作挡箭牌是不应该行得通的。
  
  以集体研究构成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以负有间接“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一旦得逞,既是把个人意志强加在集体研究决定名下,也会加大集体研究的形式主义倾向,使集体研究决策假以其名。如只追究一线执行决策者的刑事责任,不处理负有更大责任的决定者,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也显得执法不公。对以“集体研究”形成的违法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确“集体研究”式渎职是犯罪,有利于提醒主要领导人加强责任意识,要么在其位谋其政,握紧权负好责,要么退其位不负其责。
  
  追究刑事责任,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是不同的。相关领导可能会感觉不太不适合,觉得这样的规则太苛刻太严厉,反映在工作中,可能放不开手脚。政府领导工作与决策,既要避免头脑发热、拍胸脯,又要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如何把握这个度,实施科学决策,并有人承担责任,这是检验法治和文明程度的一把标尺。
  
  文/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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