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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兴办新工程、新项目,制定新计划、新办法时,常常先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所办之事,一般都会挂上“集体研究”的美名。事情办好了,主要领导人有业绩,少不了领导有方的赞誉和邀功请赏的言词;办砸了,主要领导甩甩袖子,以集体研究决策为借口,以客观因素作搪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以及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以“遗憾”、“抱歉”之辞一推了之,或者干脆拍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官照当、权照掌,过自己的太平日子。
“集体研究”,目的是集思广益,听取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分析事情的成败与得失因素,对即将公布、实施的方案、政策等,应尽可能做到科学决策、长远规划、为民着想。但不论是集体研究还是个人决策,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承担领导责任,出现问题或差错不能洗“干净身子”,不能推诿,“集体研究”作挡箭牌是不应该行得通的。
以集体研究构成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以负有间接“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一旦得逞,既是把个人意志强加在集体研究决定名下,也会加大集体研究的形式主义倾向,使集体研究决策假以其名。如只追究一线执行决策者的刑事责任,不处理负有更大责任的决定者,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也显得执法不公。对以“集体研究”形成的违法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确“集体研究”式渎职是犯罪,有利于提醒主要领导人加强责任意识,要么在其位谋其政,握紧权负好责,要么退其位不负其责。
追究刑事责任,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是不同的。相关领导可能会感觉不太不适合,觉得这样的规则太苛刻太严厉,反映在工作中,可能放不开手脚。政府领导工作与决策,既要避免头脑发热、拍胸脯,又要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如何把握这个度,实施科学决策,并有人承担责任,这是检验法治和文明程度的一把标尺。
文/卞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