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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展开现场登记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肖建生 编辑:王娉娉 2014-01-01 09:04:1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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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1日讯(记者 肖建生 通讯员 徐林)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天是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从今天起,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今天召开入户登记动员视频会,全省10万普查大军开始工作,在接下来的3个月时间里,全面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对5万多个普查小区近400万普查对象的逐一登记。

  省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张世平表示,经济普查,需要每一个普查对象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省400万普查对象是普查数据生产流程的源头,普查对象依法真实独立提供普查数据,是确保普查质量的基础。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数据,也是每一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普查期间,普查人员将佩戴证件上门入户进行登记,再次呼吁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准备好相关证照、资料,说实情、报实数,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坚决维护普查权利。各类普查对象要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申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普查以外目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张世平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向普查对象做出三条承诺:第一,经济普查所取得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第二,对经济普查中所获知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第三,任何单位不能以经济普查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统计部门在入户登记期间,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典型的瞒报、拒报案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曝光,对篡改、编造和泄露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以及干扰普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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