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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年起将取消降标市场化3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来源:红网 作者:肖懿 黄歆 编辑:何冰 2013-12-05 2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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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向媒体通报取消、降标、市场化3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向媒体通报取消、降标、市场化3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红网长沙12月5日讯(记者肖懿 通讯员 黄歆)“取消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服务费;降低公证服务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市场化。”今天,湖南省物价局就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向外通报。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将取消、降标、市场化3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收费负担约13.8亿元。其中,10项收费将取消,13项收费降标,8项收费将市场化。
  
  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今年,省物价部门通过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住建系统服务性收费、省本级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全省除医疗、邮电、门票、银行和铁路相关服务收费之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决定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3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中,从明年起,湖南居民如果异地办理身份证,将不再收取服务费。“此前,湖南居民如果在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将收取25元/人的服务费,若是省外异地办理将收取45元/人的服务费,这些费用从明年起都会取消。”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说。
  
  “特别是在今后办理非住房抵押、工程勘察设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服务环节,减轻收费负担的效果明显。”省物价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罗懿介绍,这次向外通报的仅仅是第一批,下一步省物价局还将进一步研究,再取消(取缔)、降标、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相关链接:将取消(取缔)的10项收费
  
  1、取缔各地未经审批自行设立的建设勘察设计环节的见证服务费
  
  2、取消过去经过审批的9项收费,包括取消非住房抵押手续费、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服务费、房地产口头咨询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律师出庭服装发放服务费。
  
  取消农机技术有偿服务费中的三项具体收费
  
  ①农机功率油耗及调试技术检测费
  
  执收单位为基层农机服务站,收费对象为农机手。
  
  ②农机检测员培训费
  
  执收单位为省市农机服务培训单位,收费对象为基层农机检测员。
  
  ③农机维修员培训费
  
  执收单位为省市农机服务培训单位,收费对象为基层农机维修员。
  
  取消农经系统有偿服务费中的两项具体收费
  
  ①土地承包合同书收费
  
  ②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执收单位为基层农经系统服务单位,收费对象为基层农民。
  
  取消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服务费。执收单位为省公安厅公民信息局户政服务中心联合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收费对象为赴外地打工需在就业地补办身份证者;取消该费后,该项服务继续开展,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据实核拨。
  
  将降标的13项收费
  
  1、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不设收费上限,改为设定收费上限为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湘价服〔2012〕87号)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3)产权交易收费按现行(湘价函[2011]73号)的收费标准下调约10%。
  
  2、涉税鉴证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9〕43号)收费标准下调20%。
  
  3、特种设备资质评审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函〔2009〕143号)收费标准下调10%。
  
  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房字〔2000〕第95号)收费标准下调10%。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2〕80号)收费标准下调20%。
  
  6、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8〕20号)收费标准下调10%。
  
  7、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1〕18号)收费标准下调10%。
  
  8、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2〕41号)收费标准下调10%。
  
  9、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6〕113号)收费标准下调20%。
  
  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9〕81号)收费标准下调20%。
  
  11、商务展览摊位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2〕89号)收费标准下调20%。
  
  12、公证服务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按现行(湘价服〔2010〕51号)收费标准,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的,由2%下降为1.2%,20—50万元的部分,由2%下降为1%,50—500万元的部分,由2%下降为0.8%,500—1000万元的部分,由1.5%下降为0.5%,1000—5000万元的部分,由1%下降为0.1%,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下降为0.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13、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按现行(湘价函〔2011〕91号)收费标准下调20%.
  
  将市场化的8项项收费,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1、资产评估事务所收费中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2、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中的会计服务、会计咨询服务收费
  
  3、税务师事务所除涉税鉴证业务之外的涉税服务收费
  
  4、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服务费
  
  5、招标代理服务费
  
  6、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日常维护费
  
  7、房地产经纪服务费、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8、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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