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1月27日讯(记者 王宏婷 通讯员 罗云峰)2014年12月31日前全省要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今后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违反规定形成的新债务将一律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债单位自行偿还。今天下午,湖南省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省长盛茂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动员并安排部署了全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工作。
会议明确,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新债发生的长效机制。纳入本次债务清理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机关及上述部门的直属、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化债资金筹措的责任主体为同级政府,中央和省级进行适当补助和奖励。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地方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盘活闲置资产筹措的资金等渠道落实偿债资金。
为确保化债工作顺利推进,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化债工作时间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及时推进化债工作。债务化解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今后,各地应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符合中央关于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并按程序审批的业务用房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对违反规定形成的新债务,将一律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债单位自行偿还,省里将不再承担化债责任。今后,发改委在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投资安排上,要与各地基建债务余额挂钩,对于债务余额大、偿还能力差的地方和政法单位,要少安排或不安排新的项目。
会上,盛茂林强调,做好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化债工作相关政策和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清理锁定债务、落实资金来源、强化资金管理、防止产生新债等方面的工作。最后,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